导读: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是征地拆迁过程中,征收方惯用的一种手段,更是行政主管部门强拆的敲门砖,此决定的背后意义非常巨大。当老百姓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的时候,如何辨别其文书的合法性事宜呢?是否行政主管部门做出此文书,我们就没有办法了呢?我们的房屋就任人宰割?这是需要我们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假如以拆违代替拆迁,本身征收方的目的不恰当,以此手段迫使老百姓签拆迁协议的话,本身决定书违法性所占比重很大。北京渊博律师事务所崔鹏剖析一下,如何在法律角度上辨别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相关文件是否属于违法,老百姓在什么情况下有权拒绝?
一、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做出用途
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是针对违建房屋而做出的,并不能似是而非,因拆迁补偿协议未达成而用其拆除决定法律手段。那么,从法律法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用途在哪?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有关部门可以做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
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有关部门可以做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
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有关部门可以做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
从以上我们不难看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做出是基于违反相关法律规定,针对违建而制定的,如果我们的房屋属于合法情况下,老百姓在此情况下有权拒绝。行政主管部门只能通过申请人民法律司法强拆一途径,也是唯一的合法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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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做出的部门
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文书时,我们要注意是哪级主管部门做出的,做出的主体是否适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假如房屋所在位置与做出主体之间不适格,老百姓在此情况下有权拒绝。
依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依据《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城市范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拆除。
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由城市综合执法局责令拆除。
三、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的内容
老百姓在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的时候,我们仔细阅读文书的内容,针对内容所叙述违建房屋的位置、面积、法律依据是否适格。违建的认定必须要有法律依据,反之,老百姓在此情况下有权拒绝。
四、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送达的方式
依据《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的规定,送达的方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实践中,送达部门多数张贴在受送达人的房门或者墙上,此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受送达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追究其程序违法。老百姓在此情况下有权拒绝。
五、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是否履行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
依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之日起,即不申请行政复议(60天)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有权时效期一过,依法强制拆除。
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时,此文书内是否写明老百姓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有复议和诉讼的权利。这是法律赋予老百姓救济的途径,即使是违建的话,相应主管部门在时效期之内强制性拆除的,属于严重程序违法。老百姓提起复议及诉讼也是很好救济途径,临时终止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从而给老百姓喘息的机会和自救的机会。
北京渊博律师事务所提醒广大老百姓,在收到责令限期拆除相关文书时,立刻马上提起法律程序救济是老百姓最佳选择途径。法律是有诉讼时效期的,时效期一过,老百姓就丧失任何权利。维权莫要等、拖,最好的防守永远是进攻。及时咨询委托专业拆迁律师团队是你不二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