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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9-05-09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维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财产权,推进农村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开展集体土地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上的房屋登记发证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已成为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要财产。开展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发证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对于引导村镇有序建设,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全省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发证工作顺利推进。
二、把握开展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发证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登记。
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登记发证工作。登记后的房屋权属受法律保护。违法占地建设和违反规划许可建设的房屋,一律不予登记。严格执行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规定,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房屋登记的,不予受理。
(二)自愿申请。
愿意登记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权属的权利人,可以向房屋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规定的有关材料。集体建设用地的房屋权属,由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提出申请。宅基地上的房屋权属,以户为单位提出申请。
(三)协调推进。
统筹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发证与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充分利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成果,科学确定房屋登记发证工作进度。尚未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地方,要组织有关登记机关联合开展宅基地勘察、规划审查、房屋面积测量等工作。
三、明确开展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发证工作的重点任务
(一)科学制定方案。
各地要结合实际,科学制定工作方案,明确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登记受理机构和办理窗口,细化房屋登记发证工作流程,明确房屋合法性认定、住宅建筑面积控制标准、登记范围等房屋登记要件的确认方式,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二)完善相关政策。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房屋登记发证具体实施办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省有关政策,结合实际,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措施,确保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开展。市、县政府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严格执行房屋登记发证收费标准,严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搭车收费。切实做好宣城市宣州区农村房屋发证与抵押流转改革试点工作,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方案组织实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
(三)做好服务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办事程序,积极为农民群众办理房屋登记发证提供热情周到服务。要及时公布有关登记发证工作情况,保障群众知情权。
四、健全开展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发证工作的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省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发证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发证工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担任召集人,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省法制办、省物价局等部门为成员,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发证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牵头研究提出有关政策措施,加强登记发证工作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省公安厅负责指导全省公安机关开展房屋登记发证中涉及的户籍管理工作,处理治安违法行为。省监察厅负责监督检查房屋登记发证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省民政厅负责监督管理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房屋登记中履行相关职责情况,有关市房屋门牌编号管理工作。省财政厅负责监督市、县房屋登记发证收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指导全省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认定工作。省农委负责监督房屋登记发证工作中农民负担情况。省法制办负责审查和修改有关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省物价局负责核定登记发证过程中相关收费标准。各地也要建立相应制度,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措施,及时研究和处理登记发证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确保社会稳定。
(二)严格工作监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遵照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规范登记发证行为。要加强对登记发证机构、委托或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登记质量考核制度,保证工作质量。对在房屋登记发证过程中以权谋私或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各类规划管理。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要求,积极推进乡(镇)、村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严格执行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建设有关许可、审批制度。集体土地范围内新建房屋,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建设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四)加大宣传力度。
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宣传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发证工作的意义和有关政策,营造房屋登记发证工作的良好氛围。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发证工作中的经验。遇有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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