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满足我市城镇化进程中群众的住房需求,保持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5〕10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商品房屋库存量较大的地区,除特殊情况外,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年内要严格控制商品房建设用地供应,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
二、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积极推行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2015年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原则上不低于40%。
三、国土、规划、住建、房产、消防、供水、供电、供气等相关单位要强化服务意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缩短办事时限,深入房地产项目现场,切实帮助解决房地产企业的困难和问题。严格执行收费清单制度,严禁搭车收费行为。
四、允许一宗已全部交清土地出让金并符合规划条件的房地产开发用地按照规划分割办证、抵押融资。允许房地产开发项目对在建工程余额部分办理再抵押登记。开发企业在建工程抵押贷款必须转入资金监管账户,保证该项资金用于项目后续建设。
五、国土、住建、房管等部门要增强风险意识,强化问题导向,加强对在建房地产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在房地产开发和交易环节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以及违反有关资质管理规定的房地产企业,房地产部门要予以相应处罚,并及时将处罚结果通报国土部门。国土部门应限制或禁止该企业及其企业股东参与新出让房地产用地的竞买。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