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全市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金待遇进行调整,将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金标准由110元/月提高到200元/月。对于参保时选择一次性缴费3600元的被征地农民,发放标准由150元/月提高到240元/月,其中个人账户仍支付30元/月;对于参保时选择一次性缴费6600元的被征地农民,发放标准由190元/月提高到280元/月,其中个人账户仍支付55元/月;对于参保时选择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0%一次性缴费5—15年的,统筹资金账户支付标准由150元/月提高到240元/月。
请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做好资金保障和政策宣传工作,确保调整后的被征地农民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2014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