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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

时间:2019-06-11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市场管理,提升土地资源利用效率,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皖政〔2013〕5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土地利用规划管控
(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管控作用。各地要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领美好乡村建设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划,确保全市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建设用地总规模不突破,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各省级以上开发园区应严格执行市政府关于开发区分类规划建设用地构成规定和道路标准(见附件1、2)。引导新建工业项目向省级以上开发区集中。未经省政府批准,各地一律不得新设立各类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
(二)加强用地计划调节。建立和完善用地计划跟着项目走的机制,年度用地计划要重点保障民生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工业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建立重大项目数据库,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国土部门要积极争取年度重大项目省预留用地计划指标,加强用地计划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二、加强建设用地管理
(三)严格执行用地标准。工业项目、政府性投资项目在用地报批和土地出让前,各地应组织发改、经信、规划、环保、国土等部门,就项目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标准、投资强度、用地选址、环境影响和用地规模进行审核,对超标准用地予以核减。同时,根据本地实际,在省级开发园区中设立“小、微企业集中区”,通过统一规划、集中布局、严格建设管理等措施,解决小、微企业实际用地需求。
全市省级以上开发园区新建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不得低于1.2(单层厂房层高达到8米的按2层计容、层高达到12米的按3层计容),其他标准按皖政〔2013〕58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严格落实用地出让制度。国土部门要科学编制土地年度供应计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项目用地出让前要根据供地政策和规划设计条件,认真编制土地出让方案,经本级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法定程序组织出让。严格执行商品住宅用地宗地出让面积市本级不超过210亩,县(市)不超过105亩的规定。
(五)实行建设用地“净地”出让。出让的建设用地必须是具备动工建设所必需条件的“净地”。禁止“毛地”出让,禁止以不公开形式给特定对象特殊政策。从严控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BT、BOT等建设项目捆绑,从严控制商住用地出让与工业、文化、旅游、商贸市场等项目捆绑,从严控制政府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土地一级开发。
(六)严格控制划拨用地规模。各地应当严格限定划拨用地范围,合理确定划拨用地规模,及时更新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划拨用地使用权价格更新要与基准地价调整更新工作同步开展,严格划拨用地价款的征收与管理。
(七)强化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各地要建立土地出让金联合追缴机制,定期组织开展土地出让金清欠追缴,对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催缴后仍不支付的,应解除土地出让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土地出让金未全部缴纳的,不得发放土地使用证,也不得按照土地出让金缴纳比例分割发证,不得以任何方式返还土地出让金。
(八)严格土地出让合同管理。国土部门要及时督促竞得人按照《土地成交确认书》约定时限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不按期限签订的,土地出让人应当终止成交、没收竞买保证金,并可依法追究竞得人其他法律责任。
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应明确建设项目“土地投资强度、预期亩均税收、规划控制标准、开竣工时间、出让金缴纳方式,以及交地时间、交地条件”等内容,明确双方的违约责任,并严格按照皖政〔2013〕58号文件的规定,落实建设项目开竣工保证金制度,实行双向约束。
(九)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各地每年要组织一次闲置土地和低效利用土地集中清理,并于次年1月底前向市政府报告清理处置情况。
国土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加强土地供后监管,对已实施供地的项目实行“挂图作战、竣工消号”监管机制。非出让方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土地闲置连续满1年不满2年的,按照土地出让金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满2年的,依法无偿收回并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应采取纳入政府储备、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等方式及时处置。
(十)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各地要定期组织开展城镇低效利用土地调查,结合实际制定旧城、旧镇、旧村、旧工矿企业改造规划。未达到国家、省、市土地利用有关规定标准的低效利用土地,通过政府收储、异地置换、“退二进三”和就地转型升级等措施,提高城镇用地开发利用水平。
(十一)鼓励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利用地下空间进行商业开发要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开发、有效利用、综合管理的原则,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对利用地下空间进行商业开发建设的项目,除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可以划拨外,均实行有偿使用。采取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地下空间商业开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按照分层利用、区别用途的原则,合理确定土地使用权价格。
三、加强政策激励
(十二)严格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税务等部门要按照新的土地使用税标准(见附件3),加强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充分发挥土地使用税在节约集约用地中的杠杆作用;同时,根据企业上年度亩均创造税收情况,研究制定新增土地使用税征收后财政奖补政策,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十三)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化厂房。要加强标准化厂房的建设和管理,研究制定标准化厂房建设、使用奖励政策,积极争取省标准化厂房单列计划指标。鼓励企业通过租赁、购买多层标准化厂房等途径解决生产经营场所。
(十四)鼓励盘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积极探索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探索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补偿激励机制,积极盘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四、加强责任落实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滁现代产业园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节约集约用地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内节约集约用地负总责。各有关部门在项目准入、规划审查、用地监管、税费征收、政策落实等方面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同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共同抓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落实。
(十六)健全考核机制。市政府将节约集约用地、耕地保护、依法用地等内容,纳入各地目标管理考核及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市国土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节约集约用地督查和省级以上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工作,评价结果向社会公示。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定期开展项目用地和招商引资协议履约情况检查,对违反土地出让合同和招商引资协议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扎实推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工作,对创建工作先进单位给予用地指标奖励。
各地要结合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卫片执法检查开展土地执法行动,重点查处严重破坏、浪费、闲置土地资源的违法违纪案件,严厉打击土地违法行为。
 
附件:1. 滁州市开发区分类规划建设用地构成表
2. 滁州市开发区道路标准
3. 滁州市土地使用税最低税额表
 
 
 
 
2014年6月3日
 
 
 
 
 
 
 
 
 
 
 
 
 
 
 
附件1
滁州市开发区分类规划建设用地构成表
 
按照分类指导、集聚集约、提高效益的原则,各类开发区规划建设用地构成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性质分类 主要用地构成比例(%)
工业、仓储
用地
居住服务
用地
交通设施
用地
绿  地
产业主导型开发区 50.0-60.0 10.0-20.0 10.0-15.0 8.0-15.0
综合功能型开发区 40.0-50.0 20.0-30.0 10.0-15.0 8.0-15.0
独  立
新区型
开发区
独立工矿型 50.0-60.0 10.0-20.0 10.0-15.0 8.0-15.0
城市新区型 35.0-45.0 25.0-35.0 10.0-15.0 8.0-15.0
注:开发区按照其性质分为产业主导型开发区、综合功能型开发区和独立新区型开发区三种模式。产业主导型开发区是与城市其他建设用地紧密联系、以产业用地为主的开发区,是城市二产发展主要区域。综合功能型开发区是城市布局结构中的相对独立的组团,其界限较为清晰,功能以产业为主并兼具其他功能。独立新区型开发区是与城市距离较远,独立于中心城区以外的新区,并可分为因产业发展、环保要求等设立的独立工矿型开发区和按照产城一体、功能综合、完整发展的城市新区型开发区。
附件2
滁州市开发区道路标准
 
按照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开发区各级道路红线宽度和机动车道数量均应符合下表的规定。经过开发区的城市主次干道执行所在城市道路规范的相关标准。
开发区规模
(平方公里)
开发区主干路 开发区次干路 支路
红线
宽度
(米)
机动车
道数量
红线
宽度
(米)
机动车
道数量
红线
宽度
(米)
机动车
道数量
≥20 40 4或6 30 4 18 2
<20 36 4或6 24 2或4 15 2
 
 
 
 
 
 
 
 
 
附件3
滁州市土地使用税最低税额表
 
税额单位:元/平方米·年
地   区 一等土地
最低税额标准
末等土地
最低税额标准
市区(含琅琊、南谯) 15 6
县、市 1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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