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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运行机制的指导意见

时间:2019-06-11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运行机制,是我市今年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农村土地流转健康发展的有效措施。当前,我市农村土地流转呈加快之势,各地积极性高,发展势头足,总体健康平稳,为发展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在土地流转中还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有的经营主体不顾自身经济实力和经营能力,盲目贪大求快;有的经营主体不能按合同履约,特别是租金不能及时兑现;有的经营主体经营管理不善,降低了土地综合生产能力;有的地方流转价格偏高,加大了规模生产成本。诸如此类问题,容易产生风险隐患,引发矛盾纠纷,影响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农村土地流转健康发展,现就建立农村土地流转规范运行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把握农村土地流转的原则和要求
1. 流转原则。要始终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不得损害农民权益、不得改变承包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2. 总体要求。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尊重农民意愿,不搞大跃进、不搞强迫命令、不搞行政指挥。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搞非农建设,严禁破坏、污染、圈占闲置、撂荒耕地。
二、建立农村土地流转的准入机制
3. 加强流入主体资格审查。流入主体应当具备良好的资信条件、生产经营能力和履约能力,具有与生产经营要求相适应的管理、技术、检验、销售人员,其中技术人员需具有初级以上涉农专业职称。乡(镇)土地流转管理部门要根据流入主体流转申请,审查流入主体相关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属企业性质的,还需审查企业章程、验资报告、经营效益、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等。
4. 组织农业生产项目评估。流入主体要制定农业生产经营项目发展规划,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分析论证。乡(镇)土地流转管理部门要认真审查实施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区域总体规划、产业发展政策、环境保护规定等,并对项目的预期收益和经营风险进行评估。根据审查条件和评估结果,确定能否予以准入。
三、建立农村土地流转的监管机制
5. 合理把握土地流转规模。土地流转规模要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充分考虑地区差异、自然经济条件、农村劳动力转移状况、生产费用成本、农业机械化水平等因素。要防止脱离当地实际、违背农民意愿、片面追求超大规模经营的倾向,严禁人为归大堆、垒大户。
6. 加强土地流转价格指导。乡(镇)土地流转管理部门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结合流转地块的地理位置、流转土地常年收益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情况,分类制定区域性农村土地流转指导价格。土地流转价格可以采取实物折价结算或现金直接支付的方式,要完善现金直接支付流转价格递增机制,指导流转双方合理测算并确定合同期内土地流转价格递增幅度,保证流转价格处于公平合理的区间水平。
7. 规范土地流转合同管理。县(市、区)级农村土地流转管理部门要制定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土地流转合同,明晰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窗口要指导流转双方公平签订流转合同。流出方委托流转的,必须签订书面的委托流转协议,委托协议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否则,委托流转合同无效。
8. 加强土地流转档案管理。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窗口要建立土地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准确记载土地流转双方信息,落实专人负责流转信息的登记、流转合同和其它流转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和管理工作,建立一户一表、一村一册、一乡一柜的土地流转登记制度。
9. 建立流转租金预付制度和风险保证金制度。乡(镇)土地流转管理部门依据流转合同约定,监督流入方自土地流转合同生效之日起,向流出方预付当年部分或全部流转费用;从第二年起,每周年前预付当年部分或全部流转费用。流入方在土地流转合同生效后的约定期限内,按年度土地流转费用10%—20%向乡(镇)土地流转管理部门缴纳流转风险保证金,用于对流入方违约的处理。流转风险保证金由乡(镇)土地流转管理部门负责收取,纳入县(市、区)财政专户存储统筹管理,待流转合同期满后返还。
四、建立农村土地流转的退出机制
10. 强化流转土地用途监管。乡(镇)土地流转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流转土地利用情况的动态管理,指导流入方按照土地流转的原则和要求依法组织生产经营。对于擅自改变土地性质和农业生产用途、破坏土壤地力、长期闲置撂荒的行为,要及时指导纠偏和制止,视其情节和后果,予以退出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 加强流转费用兑付监督。乡(镇)土地流转管理部门要监督土地流转双方认真履行合同约定,对流入方不能按时支付流转费用,在启用风险保证金兑现农户流转费用两个月内,仍不能及时补足流转费用和风险保证金或引发矛盾纠纷的,予以退出处理。
12. 规范退出处理程序。予以退出处理的,由县(市、区)、乡(镇)土地流转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流转双方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除流转合同。协调不成的,引导双方按司法途径解除流转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及时将土地退回农户耕种,或流转给符合准入条件的其他流入主体生产经营。
五、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的指导服务
13. 健全土地流转服务平台。按照“五有”(有人员、有电子显示屏、有必要的办公设施和办公经费、有规范的交易流程、有健全的工作制度)要求,进一步完善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窗口建设。逐步健全县有中心、乡有窗口、村有信息联络员的三级土地流转服务网络,为流转双方提供政策咨询、信息发布、价格指导、合同签订、资料归档、纠纷调处等服务。
14. 完善土地纠纷仲裁机构。要加强县(市、区)级仲裁庭建设,固定仲裁场所,规范仲裁程序,健全仲裁制度,落实必要的办公设施、仲裁人员和工作经费。加强乡(镇)调解庭和村级调解小组建设,严格执行先乡村调解、后申请仲裁的程序。继续完善民间协商、乡村调解、县级仲裁、司法保障的调解仲裁体系。
15. 规范土地流转交易程序。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窗口要规范制定土地流转交易流程,引导流转双方规范交易行为。流转交易中,要明确流转主体申请、供需信息发布、土地收益评估、合同签订指导和流转登记归档等流程。
16. 切实加强宣传培训。各级政府和农业部门要充分利用全省职业农民教育平台,加强对流入主体产业规划、生产技能、经营管理、市场营销、信用知识等培训,不断提升流入主体的经营管理能力、守信履约能力和辐射带动能力。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要求和规模经营主体的典型做法,积极引导土地流转规范健康发展。
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2014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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