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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9-06-11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中纪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11〕8号)和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省住建厅、省政府法制办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皖国土资〔2013〕189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征收管理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征地补偿工作
(一)严格执行征地补偿标准。各地在集体土地征收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2〕67号)和《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滁州市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滁政办〔2012〕115号)等文件规定的相关补偿标准。
(二)实行征地补偿准备金预存制度。为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在用地报批前,由申请用地单位将征地补偿款足额存入征地补偿准备金预存专户。征地补偿款预存进账凭证作为报批用地的要件,纳入建设用地审查范围。
(三)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的70%和全部安置补助费,要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到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严禁截留、挪用。
二、进一步规范征地程序
(一)认真做好征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工作。各地要结合村务公开,采取多种形式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告知被征地村组和农户。拟征土地的现状调查结果必须经被征地村组、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并由被征地村组及承包户在《征地调查情况确认表》上签字盖章认可。被征地农民要求听证的,要及时按程序组织听证,认真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合理诉求。
(二)规范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征地报批前履行了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并完成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确认以及补偿登记的,征地经批准后,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可同步进行。
(三)实行征地批后反馈制度。建设用地批准后6个月内,国土资源部门要将征地批后实施完成情况及时报备,杜绝批而不征、征而不供、供而不用等现象。
三、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一)要积极探索多种安置方式。在货币安置基础上,各级人社、国土、农业、财政等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积极探索农业安置、用工安置等多种方式,帮助被征地农民解决好生产生活问题。
(二)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培训和就业工作。各地要采取措施,向被征地农民免费提供劳动技能培训。具备条件的,应当面向被征地农民安排一定的公益岗位。在同等条件下,用地单位应当优先安排被征地农民就业。
(三)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认真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政策,在做好征地社保资金代扣代缴工作的同时,宣传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有提高、长远生计有保障。
四、进一步加强对征地工作的组织领导
县、市、区政府要履行主体职责,在组织实施征地工作时,要按上述要求确保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统筹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等工作。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履行牵头职责,加强工作协调和指导,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利益不受损害。
 
2013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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