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的通知
时间:2019-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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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土地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政府领导、国土资源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土地管理体系,有效遏制各种违法违规用地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社部、国土部第15号令)、《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土地管理责任机制的通知》(皖政办〔2009〕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构建土地管理共同责任体系
县市区政府和各类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辖区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以及违法违规用地、节约集约用地情况负总责。各县市区政府和各类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切实履行辖区内的耕地保护职责,有效制止乱占滥用耕地行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经济组织范围内农用地负有监护职责,对擅自占用集体农用地进行非农建设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报告当地政府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配合做好制止和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加强土地管理、制止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相关责任。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行使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职责,加大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查处力度,不断完善保障科学发展的土地管理机制。发改、经信等项目审批部门对未能提供国土资源部门用地预审意见或未经国土资源部门预审的建设项目,不得予以审批、核准、备案。公安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严格依法制止、查处妨碍国土资源部门执行公务案件,依法对国土资源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土地违法案件予以立案、侦查、移送起诉。监察机关要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加强对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国土资源部门移送并需要追究责任的违法违规用地案件,依法对相关责任人提出政纪处分意见。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出让金收支监督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收益流失;负责对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时接收国土资源部门移交的罚没物品(包括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依法予以处置。城乡建设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在项目施工地挂牌公示用地批准文件,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项目,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规划部门对应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不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严禁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项目,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营场所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项目,不予办理工商登记。供电部门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项目,不予办理供电手续。房产部门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
二、建立健全土地管理长效机制
完善查处协调机制。县市区政府和各类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对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土地执法监管信息共享制度、联合办案制度、案件移送制度等协调机制,共同做好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工作。
建立联合抽查机制。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联合本级监察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土地管理总体情况进行年度抽查或检查,抽查或检查结果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市国土资源部门。
健全巡查惩处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充实人员,保障必要的办案经费,建立健全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执法监察网络,加强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对发现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国土资源部门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任书》,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对不听劝阻、仍然施工的建设项目,由当地政府责成国土、住建、规划、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制止或拆除;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追究项目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建立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认真落实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责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或未依法履行耕地保护、土地管理等有关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予以调查处理。
(一)县市区政府和各类开发区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有下列情形的:
1. 在土地例行督察或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中未按职责整改到位,影响全市及县(区)检查验收的。
2. 接到国土资源部门发现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报告后,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置到位的。
(二)市、县(市、区)政府相关部门未按规定履行土地管理责任,造成不良后果的:
1. 国土资源部门未按时组织巡查,未及时发现、制止、查处、报告违法违规行为的。
2. 发改、经信等项目审批部门对未能提供国土资源部门用地预审意见或未经国土资源部门预审的建设项目予以审批、核准、备案的。
3. 规划部门对未依法办理供地手续的项目给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未经批准,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设计条件的。
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项目,颁发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
5. 公安部门未依法制止、查处妨碍国土资源部门执行公务案件;未依法对国土资源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土地违法案件予以立案、侦查、移送起诉的。
6. 监察机关对国土资源部门移送并需要追究责任的违法违规用地案件,未依法对相关责任人提出政纪处分意见的。
7. 财政部门对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监管不力的,未及时接收国土资源部门移交的罚没物品(包括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
8.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营场所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项目,给予办理工商登记的。
9. 供电部门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项目,给予办理供电手续的。
10. 相关部门在接到国土资源部门的函告后,未及时依法注销有关审批或许可,并停止办理证照年检、验证、换证等手续的。
2013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