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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审批供应管理促进节约集约利用的通知

时间:2019-06-11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管理,规范土地审批供应行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通知》(国发〔2008〕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皖政〔2013〕58号)精神,现就加强土地审批供应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项目用地审批
(一)严格项目立项、核准、备案管理。各级发改部门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标准和项目投资强度等指标对各类拟建项目进行审查,出具建设项目立项、核准、备案批准文件。
(二)严格项目用地选址和规划管理。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按程序提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经本级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依法核发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没有国土部门出具的合法用地手续,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严格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各级国土部门在组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时,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和预审管理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节能减排政策、行业用地控制指标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对项目用地进行前期审核,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一律不予通过项目用地预审。未经国土部门出具用地预审意见的项目,各级发改部门不得发放项目可研核准文件。
(四)严格土地出让管理。各级国土部门根据发改部门的立项批复、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相关供地政策,制定土地出让方案,经本级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法定程序组织出让。
二、严格项目供地管理
(一)强化规划的刚性约束。各类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未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国土部门不得办理项目用地手续。
(二)严格实行“净地”出让。所有出让建设用地必须是土地权利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无法律经济纠纷、土地开发利用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建设的“净地”。禁止“毛地”出让。
(三)严格执行用地标准。各类建设项目用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建设用地标准》、《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和《安徽省建设用地使用标准》,合理确定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对超标准项目用地,国土部门应予以核减。
(四)加强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强化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工作。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余款原则上1年内缴清(工业用地一般不允许分期付款)。土地出让价款未全部缴纳的,不得发放土地使用证,也不得按照土地出让金缴纳比例分割发证。
(五)建立建设项目开竣工保证金制度。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时,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不低于土地出让金总额(或划拨用地价款)的5%缴纳项目开竣工保证金。按期开工的返还50%;按期竣工的返还全部剩余保证金。未按期开竣工的,每延迟一天按缴纳保证金的3‰扣除,扣完为止。
(六)积极推进划拨用地有偿使用。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限定划拨用地范围,对国家机关办公、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积极探索有偿使用。对划拨用地中涉及的经营性用地必须先行实行有偿使用。
三、强化土地供后监管
(一)严格土地出让合同管理。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必须明确该宗土地的投资强度、亩均税收、规划设计条件、项目用地履约保证金、交地时间和方式、价款缴纳时间和方式、项目开竣工时间等内容,明确合同双方的违约责任。
不按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期限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土地出让人应当按照成交确认书的约定停止供地,不得退还竞买保证金;造成损失的,土地受让人应予以赔偿。
(二)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53号令),凡属于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连续满1年以上不满2年的,按照土地出让或土地划拨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2年的,依法无偿收回并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律收回条件的,应采取纳入政府储备、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等方式及时处置。市国土资源局发现不依法收回闲置土地的,应及时调查核实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其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严格查处囤地炒地行为。对未达到法律法规规定转让条件转让房地产用地和囤地炒地等行为,各级国土部门应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不符合土地转让条件或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土地的,各级工商部门不得为企业办理证照年检、验证、变更企业法人、换证等手续。对违规违法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部门和人员,监察部门要追究责任人责任。
(四)规范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项目竣工验收时要把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经营性建设项目和生产项目用地没有国土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四、严格节约集约利用
(一)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类开发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内土地供应管理、节约集约用地负总责。国土、规划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 
(二)有序推进低效用地的再利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类开发区管委会要组织开展城镇低效利用土地调查,对未达到规定容积率、亩均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低效建设用地,通过政府收储、异地置换、退二进三和自行升级改造等措施,促进土地的再利用、再开发,提高城镇建设用地的利用水平。
(三)提高开发区建设项目准入门槛。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有关规定。苏滁产业园区新建项目用地投资强度一般不低于400万元/亩,预期亩均税收逐步达到30万元/年;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集中示范园区新建项目土地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预期亩均税收逐步达到30万元/年;其他省级开发区新建项目土地投资强度一般200万元/亩、预期亩均税收逐步达到20万元/年。对国家级开发区固定资产投资额低于1亿元或省级开发区固定资产投资额低于6000万元的单个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
(四)健全节约集约用地考核与激励机制。认真开展各类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工作,评价结果向社会公示。在县域经济考核时将国民生产总值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消耗新增建设用地量、新增建设用地投资强度、闲置土地处置、土地产出效益等纳入考核内容。积极开展节约集约用地模范县(市)创建工作,对创建工作先进单位给予一定的用地计划指标奖励。
(五)建立项目用地“双向”约束机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定期组织开展土地出让合同、招商引资协议履约情况检查,督促合同双方自觉履行各自的权力和义务,对违反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 
 
2013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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