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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时间:2019-07-29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山东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
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鲁财综〔2017〕34号

   

各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建〔2016〕847号)规定,结合我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管理实际,现就《山东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鲁财综〔2015〕99号)补充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由政府性基金预算调整转列为一般公共预算。

    二、土地整治项目支出标准按照《山东省土地整治项目预算定额标准》(鲁财综〔2014〕65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我省土地整治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过渡规定的通知》(鲁财综〔2016〕49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取消《山东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鲁财综〔2015〕99号)第二十四条中“并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和“省按项目法分配的资金,采取课题研究与项目实施相结合的原则,由试点市申报,经省级审查审批后落实到具体项目”规定。

    四、土地整治项目支出包括宜耕后备资源土地整治占补平衡项目支出。

    五、进一步明确资金管理责任。按照“权责统一”原则,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审核和对提出的资金安排建议负责;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资金的分配审批负责;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对资金使用负责。

    六、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建立项目实施及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定期调度通报制度,及时掌握情况,发现问题尽快纠正。

    七、各级财政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规分配和使用资金、违规安排项目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本通知规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31日。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4月17日

    
(2017年4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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