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和困难工矿区
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改造补助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财综〔2017〕15号
各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房管局、城管(市政)局,现代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县(市、区)财政局: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城镇和困难工矿区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运用综合政策措施支持扩大消费的意见》(鲁政发〔2016〕22号)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11部门《关于推进全省老旧小区整治改造和物业管理的意见》(鲁建发〔2015〕5号)等有关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城镇和困难工矿区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3月8日
山东省城镇和困难工矿区老旧住宅小区
综合整治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镇和困难工矿区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城镇和困难工矿区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改造工作取得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和困难工矿区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改造补助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城镇和困难工矿区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改造和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试点的补助资金。
第二章 老旧小区补助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分配过程公平、公正,分配结果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二)突出重点。向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改造任务重、困难程度高及工作绩效好的地区适当倾斜,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政策要求,调整支出重点。
(三)补助引导。鼓励和引导各地多渠道筹措资金,充分发挥补助资金的引导作用,推进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改造。
(四)注重绩效。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下一年度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改造补助资金的参考依据。
第四条 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按照核定的各地区当年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等因素以及相应权重,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某市县年度奖补资金数额=(该市县年度老旧小区改造面积÷∑各市县年度老旧小区改造面积×40%+该市县年度老旧小区改造户数÷∑各市县年度老旧小区改造户数×60%)×年度补助资金总额。
第五条 对沂蒙革命老区、现代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县(市、区)和省属国有企业困难工矿区较多的重点地区,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需要重点支持的地区和项目给予倾斜,并结合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检查和审计情况,综合确定分配给各市、县(市、区)的年度资金数额。
第六条 综合整治改造内容主要包括:治安防控设施、环卫消防设施、小区环境设施、小区基础设施、专业物业服务以及小区居民整治改造意愿强烈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补助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
(一)城镇建成区中1995年前建成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区。小区(组团、楼院)位于国有土地上,住宅由楼房组成,主体建筑基本完好,未纳入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及重大项目建设计划,未来10年内不会拆迁改造。
(二)困难工矿区中1995年前建成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区。省属国有企业困难工矿区中,住宅由楼房组成,主体建筑基本完好,未纳入国有工矿棚户区、企业搬迁、企业基建或技改等改造计划,未来10年内不会拆迁改造。
各类配套设施较差、居民群众整治改造意愿强烈的小区,可适当放宽建成年限。
第三章 电梯补助资金
第八条 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按照我省有关要求组织实施。
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试点补助资金单独使用、考核。
第九条 为鼓励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地区率先示范,省级加大对试点地区的补助比例。试点期间,电梯补助资金在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限额内分配,根据省下达给试点市加装电梯任务,按每加装一台给予25万元补助资金进行试点市的资金分配。试点市可统筹安排资金用于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每台加装电梯可按总造价的40%给予财政资金补助,补助上限不超过25万元,确保完成或超额完成下达任务。取得加装电梯试点经验后,省级资金补助比例逐步递减。
第四章 资金拨付和使用管理
第十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于每年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复预算后30日内,将老旧小区补助资金分配下达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以下简称“直管县”);电梯补助资金一并下达试点市。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政府明确的牵头部门负责确定具体项目,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快项目进度。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收到资金文件后,要会同本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30日内将资金分解下达,对安排的资金应及时拨付到位。
第十二条 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各地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多方筹措资金,推动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改造工作。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把资金纳入预算,统筹安排,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各地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本地区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改造,在政策落实、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等方面情况逐级开展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工作由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组织、分级实施。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独立评价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采取虚报、多报等方式骗取资金,或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一经查实,除追回资金外,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负责资金审核、分配、管理工作的各级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3月9日。《山东省城镇和困难工矿区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改造奖补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综〔2016〕10号)同时废止。
(2017年3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