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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保留价格试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9-07-31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滨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保留价格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滨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保留价格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滨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保留价格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活动,防止公开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出现恶意串通、压低价格、排斥竞争等不正当竞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国有建设用地,均实行保留价格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式是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原则上以招标、拍卖方式为主,采用挂牌出让方式须做出说明,报市政府批准。
  本办法所称保留价格是指以招标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标底或以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底价。
  第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应当设定保留价格。
  保留价格的制定应当参照市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并不得低于国家公布的最低标准价。
  第五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保留价格按下列程序确定:(一)市国土部门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出让宗地的出让底价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二)市国土部门根据土地估价结果,结合基准地价、宗地区位条件、规划设计条件及政府产业政策等提出出让方式、出让保留价格的初步建议。(三)市国土部门提出初步建议后,应当征求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意见。
市国土部门将拟出让土地的出让方式、勘测定界图、评估报告、保留价格初审建议等有关材料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监察、国土等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必要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抽取有相应资质的地产评估机构对出让地块进行二次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监察、国土等部门根据评审意见或评估报告,提出复核意见。(四)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委员会对初步建议及复核意见进行汇总审议并确定出让方式、出让保留价格。
  保留价格的确定实行投票制度,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委员会每位成员一人一票。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委员会成员根据审议情况,填写保留价格意见,每人一票,当场密封,交由国有建设用地出让人保存。(五)市国土部门将审议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会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有关规定组织交易。
  第六条 在宗地土地交易活动现场,国有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开始前半小时,经监察部门或公证员鉴证密封情况签字后,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委员会成员填写的保留价格意见,交由主持人当场拆封汇总,取其平均值作为宗地出让保留价格。
  第七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保留价格确定后,在招标开标前和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透露,违者将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条 出现竞投人的投标价低于保留价格,或者拍卖和挂牌竞买人的最高报价或应价低于保留价格的情况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成交,市国土资源局将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重新出让。
  第九条 各县人民政府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国土部门会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
  主题词:经济管理 土地 价格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
委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滨州军分区。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2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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