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滨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开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滨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开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实施。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22日
第二条 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开遵循合法、及时、便民、规范的原则。
第三条 滨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级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进行公开。
第四条 行政复议决定书通过“中国滨州”门户网站或者滨州政府法制网站设置专栏予以公开。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包括行政复议决定书和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第六条 行政复议决定书有下列情形的不得予以公开:(一)涉及国家机密的;(二)涉及商业秘密的;(三)涉及个人隐私的;(四)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五)涉及未成年人的;(六)复议申请人或第三人不同意公开且有正当理由的;(七)其他不宜公开的。
第七条 除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外,行政复议决定书原则上一律公开,复议申请人或第三人不同意公开,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3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申请,写明理由。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是否同意不予公开的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
当事人不提交或者逾期提交书面申请的,视为对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开无异议。
第八条 涉及敏感、群体案件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案件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开事项,报请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审批。
第九条 可以公开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行政复议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条 公开行政复议决定书,采取一份决定书一个电子文本的方式。
电子文本应当统一以案件名称命名,案件名称表述为“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行政…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第十一条 公开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采取保密化处理。删去当事人、证人及利害关系人的身份证号、家庭住址以及通讯方式等信息,证人及其他须保密的利害关系人姓名用xxx替换。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确保公开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内容真实、准确,形式规范、完整,电子文本内容与正本内容一致。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构发现予以公开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存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报批并立即撤回。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滨州军分区。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23日
关于印发滨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开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滨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开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实施。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22日
滨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开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进阳光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2〕2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开遵循合法、及时、便民、规范的原则。
第三条 滨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级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进行公开。
第四条 行政复议决定书通过“中国滨州”门户网站或者滨州政府法制网站设置专栏予以公开。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包括行政复议决定书和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第六条 行政复议决定书有下列情形的不得予以公开:(一)涉及国家机密的;(二)涉及商业秘密的;(三)涉及个人隐私的;(四)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五)涉及未成年人的;(六)复议申请人或第三人不同意公开且有正当理由的;(七)其他不宜公开的。
第七条 除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外,行政复议决定书原则上一律公开,复议申请人或第三人不同意公开,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3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申请,写明理由。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是否同意不予公开的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
当事人不提交或者逾期提交书面申请的,视为对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开无异议。
第八条 涉及敏感、群体案件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案件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开事项,报请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审批。
第九条 可以公开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行政复议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条 公开行政复议决定书,采取一份决定书一个电子文本的方式。
电子文本应当统一以案件名称命名,案件名称表述为“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行政…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第十一条 公开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采取保密化处理。删去当事人、证人及利害关系人的身份证号、家庭住址以及通讯方式等信息,证人及其他须保密的利害关系人姓名用xxx替换。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确保公开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内容真实、准确,形式规范、完整,电子文本内容与正本内容一致。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构发现予以公开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存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报批并立即撤回。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滨州军分区。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