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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推进城乡规划全覆盖工作的意见

时间:2019-08-01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推进城乡规划全覆盖工作的意见

滨政办发〔2008〕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充分发挥规划对城乡建设与发展的调控引导作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乡规划全覆盖工作进一步提高规划管理水平的意见》(鲁政办发〔2007〕79号)要求,结合我市城乡规划工作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推进城乡规划全覆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重要意义
  《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实施,结束了城乡分割模式,打破了城乡二元结构,是城乡规划事业发展的重要里程碑。大力推进城乡规划全覆盖工作,通过全面覆盖城乡各类建设地区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科学规划全市城乡各类建设用地,将各种建设项目纳入规划管理,从而有效解决当前我市规划编制相对滞后于城市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乡规划尚未全部覆盖各类建设地区,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村镇的规划编制不到位、建设水平低,规划管理监督力度不够等问题,对于进一步提高全市城乡规划工作水平,深入实施城市化战略和区域协调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推进城乡规划全覆盖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
  二、明确城乡规划全覆盖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基本原则。
  1.全面覆盖、完善体系的原则。规划编制和管理要覆盖城乡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对不同地区确定不同层次、不同深度的规划全覆盖要求,形成完整的城乡规划编制、管理体系。
  2.科学发展、促进和谐的原则。把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为规划全覆盖工作的中心任务,在促进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同时,注重公共事业发展和社会进步,维护公众利益,促进社会公平,倡导以人为本,关注民生问题,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和人文环境。3.城乡统筹、共同发展的原则。加强城乡规划的统筹协调,对城乡居民点、人口分布、土地利用、产业布局、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进行综合规划,实现城乡之间规划全覆盖工作的无缝衔接,促进城乡一体协调发展。
  4.资源节约、生态优先的原则。把节水、节地、节能、节材和资源综合利用作为规划全覆盖工作的重要目标,把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放在战略位置,加强对土地、水、能源、生态环境、历史文化、风景名胜等脆弱资源的保护,引导城乡建设走城镇集聚、布局集中、用地集约的发展道路,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二)工作目标:2008年底,完成县域村镇布局规划及小城镇总体规划,完成中心村庄规划。至2009年底,实现全市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和相应专项规划全覆盖,城镇总体规划和重要专业规划全覆盖,城镇规划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全覆盖;实现城乡规划集中统一管理,逐步健全市、县(区)、乡(镇、办)、村(居)规划监管网络,尽快实现城乡规划管理全覆盖;构建“横到边、竖到底”覆盖全市城乡的规划法规和监管体系。
  三、采取有力措施,强力推进城乡规划全覆盖工作
  (一)加强规划编制的科学性,依法公布城乡规划。全面开放规划设计市场,营造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要按照“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依法审批”的原则,积极引进高水平的规划设计单位和人员编制城乡规划,精心选择相关专家担任项目负责人,确保专家亲历亲为、认真负责。凡涉及具体规划设计问题,属政府安排经费的规划项目,要通过政府采购办公室实行招标办理。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要积极应用新理论、新方法,并注意吸收相关学科专家广泛参与。对审查城乡规划、建筑设计工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精心选择专家,做好技术把关,并对详细规划、建筑设计进行多方案比选。同时,各县(区)要进一步深入实施“阳光规划”,落实《山东省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听证办法(试行)》,实行“六公示、一监督”和公开查阅、听证制度,扩大公众参与,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使规划的制定和实施过程成为发扬民主、集中民智、凝聚民心的过程。
  (二)严肃规划的审批修改,依法规范行政行为。城乡规划的审查、批准要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依法批准的规划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规划确需修改、调整、修编的,必须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因修改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同时,各类建设活动必须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严格服从规划,全部纳入规划管理。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依法认真做好新的“一书三证”(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工作,保证城乡规划的依法实施。各级政府要按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修订、完善和规范各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城乡规划管理制度、流程,确保依法行政。
  (三)乡村规划突出特色,依法促进城乡规划全覆盖。乡村规划要力避千村一面、贪大求洋,要本着可持续发展、节约用地、区域协调发展、城乡一体化,以及以人为本、突出特色的原则,将结合地域文化和自然资源,将乡村近远期规划有机结合,确保乡村规划科学合理,特色鲜明。要重点抓好专业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编制工作,努力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2008年覆盖近期规划建设用地范围,进而实现覆盖城市规划建成区,确保2009年实现城市规划区内居民点建设用地控规全覆盖。各乡镇也要按照法定职责抓好相应的规划编制工作。
  (四)转变工作指导,促进规划和谐发展。一是在区域发展上由封闭发展、同质竞争向区域协调转变,促进区域经济健康协调发展;二是在城乡建设与发展上由二元分割向城乡统筹转变,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三是在生产和生活方式上由资源消耗型向资源节约型转变,促进城市建设走资源节约型的道路;四是在生态环境建设方面由先污染、后治理向环境友好、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转变,促进人与自然可持续发展;五是在规划建设工作中由注重物质形象向提高生活质量、关注民生转变,促进规划和谐发展。
  (五)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依法加强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要深入实行城乡规划委员会制度,尽快设立机构,明确议事日程,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委员会的组织形式和工作规程,真正充分发挥其综合协调、科学民主决策的作用。加快数字规划建设,及时更新城市地形图,加强地下管网普查,整合城乡规划相关信息,构筑规划网站等信息公共平台,建设规划管理三维数字信息系统,切实提高规划编制、管理工作的水平和效率,并为公众提供规划信息服务。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使城乡所有建设用地都有科学明确的规划依据,将所有建设项目都纳入规范细致的规划管理,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证城乡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城乡规划法》赋予的职能,结合正在开展的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做好规划巡查和动态监控,严肃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对部分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要结合宣传《城乡规划法》进行公开处理,维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
  四、切实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宣传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和推进城乡规划全覆盖工作作为事关全局的重要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认真抓好,密切配合,扎实推进。要按照总体部署,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确定城乡规划全覆盖工作的目标和任务,确保工作顺利推进。进一步完善规划管理体系,加强乡镇、村的规划管理网络建设,不得下放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旅游度假区的规划管理权,保证城市政府对规划的高度集中统一管理,各县(区)要完善专门的规划管理机构,尽快落实“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规划管理体制。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城乡规划全覆盖工作的经费投入,把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证。各级规划、发改、国土、交通、水利、环保、人防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各负其责,认真做好相关规划的编制工作,确保各项规划的相互衔接和协调。
  全市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城乡规划法》的施行,定期举办各级城乡规划建设研讨班,分期对各级负责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进行培训,提高各级领导的规划和决策水平。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城乡规划知识,努力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关心规划、自觉遵守规划、监督规划执行的良好氛围。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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