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政办字〔2017〕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德州市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户关闭搬迁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31日
德州市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户关闭搬迁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畜牧业污染防治工作,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加快建设协同发展示范区,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文件精神及有关要求,结合我市畜禽养殖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按照“政府主导、部门配合、适当补偿、应关尽关”的总要求,确保完成2017年年底全市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户依法关闭搬迁目标任务。
二、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部门配合。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户关闭搬迁由各县(市、区)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责,主动配合做好辖区内禁养区养殖场户关搬工作。从实际出发,通过思想动员,愿意关搬的养殖场户,采取自愿限期关搬;经反复动员,在规定时间内仍不愿关搬的,依法强制关搬。
(二)依法依规、适当补偿。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户关搬工作既要在规定时间内按时完成,又要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关搬具体办法,给予关搬养殖场户合理补偿。
(三)突出禁养、尊重实际。对禁养区养殖场户的建筑物,根据养殖者的意愿,承诺保证不再饲养畜禽的,不作强制拆除。自愿拆除的,给予适当补偿。
(四)深入发动、平稳关搬。深入细致地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认真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和关搬政策,引导养殖场户主动积极配合,确保关搬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三、工作目标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7年 7月 31 日前)。各县(市、区)按照已制定的“三区”(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定方案对禁养区内养殖场户进行摸底排查,列出禁养区养殖场户清单,建立“一场一档”“一户一档”,逐一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关闭搬迁时间;在此基础上制定本地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户关搬工作方案。各县(市、区)养殖清单、建档表、关搬方案于2017年7月31日前上报市环保局、市畜牧兽医局。
(二)具体实施阶段(2017年11月30日前)。各县(市、区)按照有关方案对禁养区内养殖场户进行关搬,并将关搬进展情况在每个工作日上午11:00前报市环保局、市畜牧兽医局,市里汇总后报上级业务部门。实施过程中,市里将组成督导组进行实地督导。每个星期五市里将通报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关搬工作进展情况。
(三)验收问责阶段(2017年12月31日前)。市里将组成验收组对各县(市、区)禁养区需关搬的养殖场户进行现场核实确认。对实施情况较差、进度达不到时序要求的,约谈当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责任人,并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原因导致未能有效落实关搬工作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政府、部门和人员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坚持属地管理、强化责任落实。按照禁养区划定与关搬相结合、属地责任与主体责任相结合的基本要求,各县 (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切实承担牵头抓总的职责,成立专门机构、抽调精干力量,开展集中办公,畜牧兽医、环保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同时落实各养殖场、户的主体责任。要妥善处理好关闭搬迁工作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保证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
(二)制定和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各县(市、区)要积极研究制定禁养区养殖场户关搬政策,保障养殖场户的合法权益。一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关搬场户必要的经济补偿;二是对于有意愿继续从事养殖业的搬迁场户提供便利条件,在适养区选址建设新的标准化养殖场;三是积极争取相关政策,重点支持畜禽规模养殖场配套粪污处理设施建设,开展污染防治,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深入开展。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要利用广播、标语等形式,广泛宣传畜禽养殖污染等方面的政策法规,让群众理解支持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户关搬工作,积极主动参与养殖污染治理。对各县(市、区)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跟踪报道,对违法建设、治污设施不到位的行为及时公开曝光,对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达标排放、零排放、生态养殖等典型给予宣传,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
抄送:市委有关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军分区。
各民主党派市委(支部)。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