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7日
德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府行政应诉行为,提高行政应诉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的行政应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法制办)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开展行政应诉工作。
市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应诉法律文书的接收及运转工作。市法制办具体负责行政应诉工作的承办、监督、协调和指导,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定期对行政应诉工作进行统计分析,承办情况、监督检查情况、统计分析结果报市政府和省政府法制机构。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接收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法律文书2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办意见,报市政府领导批准后转市法制办承办。
对应配合的承办单位不明确的,市政府办公室商市法制办提出拟办意见,并按照前款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五条 市法制办具体承办以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工作,并按照“谁主管(承办)、谁负责、谁应诉”的原则,确定应诉事务承办单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以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受市政府委托的组织,依据各自职责,具体承办以市政府为被告、本单位主管(承办)事务的应诉工作,并承担举证责任。
未经复议的案件,被诉行政行为主管(承办)单位负责应诉。
经复议市政府为共同被告的案件,原行政行为主管(承办)单位负责原行政行为的应诉,市法制办负责行政复议行为的应诉。
经复议市政府为单独被告的案件,市法制办负责应诉。
第六条 应诉事务承办单位应当履行市政府的应诉职责,准备答辩材料,制作法定代表人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诉讼文书。
答辩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答辩状代拟稿;
(二)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三)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代理事项、代理权限等内容。
第七条 市政府负责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出庭应诉。
市政府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说明,并委托被诉行政行为主管(承办)机关负责人、有关工作人员或者市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也可聘请市政府法律顾问或者法律专家库成员作为诉讼代理人。
被诉行政行为主管(承办)机关负责人,包括正职和副职负责人。
第八条 诉讼代理人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及时向市政府书面报告诉讼有关情况。
诉讼代理人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参加诉讼活动。确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出庭的,应当提前向人民法院书面说明,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
第九条 市政府办公室收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材料后,应当在市政府领导批准后1个工作日内转市法制办承办。市法制办负责确定应诉事务承办单位并转送应诉通知书。
第十条 应诉事务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应诉通知书之日起5个自然日内,确定行政应诉具体承办人,准备答辩材料,制作法定代表人证明和授权委托书,经市法制办审核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权限审批、盖章,在法定答辩期限内送交人民法院。
第十一条 共同被告案件的原行政行为主管(承办)单位收到应诉通知书后,应诉承办人员应当主动联系市法制办,并发送答辩状、证据目录等相关材料。
出庭应诉前,原行政行为主管(承办)单位与市法制办可以通过案情分析会、座谈会等形式,研究案情,形成一致性的答辩意见。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前,应诉事务承办单位发现被诉行政行为确有违法的,应当及时提请市政府撤销或者变更该行政行为。
撤销或者变更被诉行政行为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和有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后,应诉事务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判决书或者裁定书之日起5个自然日内,将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向市法制办备案。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作出撤销、确认违法、无效、变更、责令履行职责、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履行给付义务或者承担赔偿责任等判决的行政诉讼案件,应诉事务承办单位认为不上诉的,应当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行政应诉报告》,报送市法制办审查后报市政府。
《行政应诉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案情;
(二)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
(三)履行人民法院判决的工作建议、意见和整改措施;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经二审、再审的案件,应诉事务承办单位收到人民法院终审裁判文书后,按照前款规定报送《行政应诉报告》。
第十五条 应诉事务承办单位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不服,建议上诉的,应当在收到判决书或者裁定书之日起5个自然日内将上诉意见报送市法制办。市法制办审查并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决定。
市政府决定上诉的案件,应诉事务承办单位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十六条 原告或者有关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第一审应诉事务承办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上诉案件、再审案件的应诉工作。
第十七条 应诉事务承办单位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报请市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第十八条 原告或者有关当事人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的,应诉事务承办单位应当向市政府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的建议。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向市政府发送的司法建议书,应诉事务承办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提出回复意见,送市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报请市政府审定,向人民法院回复。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生效后30日内,应诉事务承办单位应当将案件材料立卷,报市法制办归档。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刻制“德州市人民政府应诉专用章”,在应诉活动中与“德州市人民政府”印章具有同等效力。
市法制办建立用印制度,负责应诉专用章的用印管理。
第二十二条 行政应诉案件所需经费(含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国家赔偿费用)由市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将行政应诉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行政应诉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以市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