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大住房保障力度,满足居民不同层次的住房需求,稳步推进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工作要求
加强住房保障和住房市场的有效衔接,推行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建立实物保障与货币补贴并举的保障模式;创新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方式,积极引导被征收(补偿)人利用货币补偿款通过市场购买住房。以方便棚户区居民自主选择满意住房,减少安置过渡时间,节约安置资金;消化存量商品住房,稳定商品住房交易量;改善棚户区改造安置后续管理,促进社会和谐。
二、实行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和货币化补贴
(一) 扩大住房保障对象范围。放宽申请条件,将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由三类群体(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以及住房、收入等限制条件放宽至:凡在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的居民,均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同时,将在城镇有稳定就业且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住房保障范围,保障其基本住房需求。
(二)拓展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通过市场收购或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房源,户型可在国家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面积标准的基础上适度增减。积极探索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等模式,深化公共租赁住房投资运营机制改革,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积压商品房转成租赁型住房。
(三)明确分配管理主体。按照“重心下移、属地管理”的原则,市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所在辖区政府制定分配方案进行分配,运营权交由淮北市建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日常管理交由县区政府负责,市住房保障部门对分配管理给予指导;县区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县区政府自行负责分配和管理。
(四)积极鼓励购买公共租赁住房。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可以选择租住或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按照同期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20%—30%给予优惠。
(五) 建立共有产权制度。在出资不低于50%的条件下,由承购人自行选择出资份额与政府共有产权。承购人出资份额低于70%的,须缴纳政府产权部分的租金;高于70%的,免收政府产权部分的租金。
(六)支持共有产权承购人继续购买政府部分产权。承购人2年内继续购买政府部分产权的,按原销售价格结算。6个月以内购买的契税全额补贴,6个月至12个月内购买的契税补贴一半,12个月以上购买的契税不予补贴。2年后购买的,按届时市场评估价格(不含房屋装饰装修费用)结算。
(七)推行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补贴。逐步将住房保障方式由实物保障为主转变为分档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保障对象发放货币补贴,资助其通过市场租赁住房。针对保障对象的不同收入水平,建立差别化租金补贴机制。
(八)鼓励农民进城购房。农民进城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的),按其退出合法宅基地的面积,给予一次性购房奖励。退出宅基地的,根据其所购商品住房建筑面积200元/㎡给予补贴;保留原有宅基地的,按其所购商品住房建筑面积100元/㎡给予补贴。进城购房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变,原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权不变。
三、推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
(一)规范安置房建设管理。加强安置房规划建设和使用监管,建立安置房源动态信息数据库,实现房源规范管理和充分利用。根据全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安置需要,统一调配使用不同主体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剩余房源。
(二)推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为消化现有安置房和商品住房库存,对于未签订安置协议的拆迁项目,采取搭建购房平台、购买定制房源、发行“购房券”等方式,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并按期搬迁的,提高货币化安置奖励标准,按评估价格的20%给予货币补贴奖励。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通过货币化安置方式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入年度考核目标任务,与新建方式享受同等的财政资金补助、用地指标支持,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所需的货币补偿款,可按国家相关规定申请国开行专项贷款,被征收人使用货币补偿款购买住房的,可按相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四、加强保障房与商品房的有效衔接
(一)允许商品房建设合法转换。制订未开发房地产用地的用途转换方案,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型利用,用于保障房源的开发建设。对已批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不改变容积率等主要规划指标、不改变用地性质且不减少土地出让金的前提下,允许按照法定程序调整规划设计方案,增加中小户型,满足保障房需求。
(二)提高保障房的供应品质。鼓励建设单位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升保障房建筑质量、使用功能和居住舒适度。鼓励建设单位采用住宅产业化、住宅全装修等成熟技术,推广太阳能、在建筑中一体化应用;完善保障房各类配套设施,提高物业服务水平,推动保障房升级换代。
五、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大力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是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县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规范操作程序,注重实践总结,扎实有效推进。市财政、规划、建设、国土、审计、房管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指导、配合和行业监管等工作。
(二)坚持因地制宜。各县区要根据实际,采取适合的方式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节约的安置房用地可转为出让用地,土地出让金返还按照我市棚户区改造规定执行。
(三)完善政策支持。各县区通过货币化保障的户数可按规定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口径。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所需资金可从中央、省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中列支,并按照相应政策享受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资金补助及相应的税费补贴。
2015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