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征迁量逐年增多,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安置房建设,合理缩短过渡周期,降低安置成本,切实保护群众根本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现就安置房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安置房建设项目定期调度制度。将安置房建设项目纳入市重点工程统一调度,由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每月一调度,市长每季度一调度。充分发挥安置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统计、通报、指导、协调作用,对每个安置房建设项目建立电子台账,掌握各项目的详细情况和序时进度,强化调度管理措施,发现问题随时协调解决。
二、强化安置房建设主体责任。各区政府作为安置房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切实担负起安置房建设的主体责任。一要做实安置房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进一步强化认识,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项目开工作为首要任务来抓,尽快完成项目各项前期工作,争取早日开工建设。对列入年度征收计划尚未实施的项目,要加快技术前期和要素准备工作,加强调研和论证,做细、做实前期工作,争取工作主动。二要加大推进力度。认真安排工程进度,及早部署分解任务,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将各安置房项目的建设工期、进度、竣工交付时间、责任人等内容,报送市安置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在网上公示。建立项目跟踪机制,指定精通业务、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专门负责安置房项目手续审批、沟通协调等工作,对过程全程跟踪,对问题及时反馈,确保及时掌握信息、动态。要加强对施工企业的管理,督促施工企业明确阶段建设目标,做好配套服务,及时化解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建设项目能按时开工、按时竣工、按时交付。三要统筹做好安置工作。各区政府要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和征收规划,合理预测征收安置规模,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安置规划,统筹安排安置房建设选址,报市规划部门审批。适度超前建设部分安置房,逐步实现“先安置、后征收”的目标。
三、建立安置费用管理新机制。一是实行临时安置费包干制。对已完成征收拆迁等待安置的项目,市政府将临时安置费拨付给辖区政府,限定交付日期,包干使用,超期费用由区政府承担,节约的费用由区政府自行支配。具体起算日期:已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开工日期为准;未开工项目,以市政府批准供地时间为准。对今后新启动的征收项目,在计算征收补偿安置费用时,按标准将临时安置费一次性计入总费用,辖区政府包干使用,按征收和安置房工程建设进度拨付。二是明确安置房建设费用承担界限。对已建设的安置房项目,市政府只承担征收项目实际安置需要量的建设费用,多余的安置房由各区政府承担费用。
四、提速增效,加快审批。对安置房项目,在规划审批、土地供应、开工建设、质检验收等环节开辟“绿色通道”,采取“一会制审批”方式,由市安置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市建设、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召开联审会议,进行集中审查、集中审批,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共同推动安置房建设项目早开工、早竣工。
五、完善安置房建设考核督查机制。为确保安置房建设任务顺利完成,市安置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市监察、目标考核、房屋征收部门,进一步完善安置房建设考核督查机制,实行“月通报、季考评、年考核”制度,狠抓推进落实。一要加强日常督查。市房屋征收部门要加强安置房建设和回迁安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准确了解掌握安置房建设情况和回迁安置中存在的问题,以便及时尽早解决。市房屋征收部门要根据检查情况,每月进行通报,并报送市委、市政府。二要完善年度考核。市安置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目标考核部门,对各区政府备案并公示的安置房项目计划开工、竣工和交付时间等完成情况进行实地检查、考核,对未按期完成安置房建设任务的区政府,年终不予评优。三要强化责任追究。各区政府对本辖区的安置房建设工作负有领导和监管职责。对不认真落实安置房建设责任制,导致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未落实安置房源及建设计划,或未向社会公示的;擅自调整安置房建设项目开工、竣工以及交付使用的期限和面积的;在安置房交付使用过程中,擅自调整安置顺序、地点或面积的;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将不具备交付条件的安置房交付使用的,按照市委、市政府相关规定进行问责。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的,市监察部门依法查处,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013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