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淮南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
时间:2019-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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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现对《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2006〕69号)有关内容(以下简称《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办法》标题名称修改为:“《淮南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
二、《办法》第四条修改为:“本办法实施后,征地时年满16周岁以上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应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征地时未满16周岁的人员,不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
本办法实施前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的农民,自愿按本办法规定补缴保险费,可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
三、《办法》第五条修改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由统筹资金和个人帐户资金组成,纳入财政管理,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
四、《办法》第六条修改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统筹资金来源:
(一)提高的安置补助费按每平方米30元收取,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每季度末市国土部门将对应资金划转到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并抄送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二)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个人缴费不足以支付年度养老金时,差额部分由市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资金中安排。”
五、《办法》第七条修改为:“被征地农民个人帐户资金来源:
(一)符合《淮南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淮府〔2006〕69号)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不再按照土地补偿费的70%部分核算缴费标准,统一按每人7000元一次性定额参保缴费。对于达到或超过领取养老金年龄的,按年龄分段递减,男年满60周岁不足65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不足60周岁的缴纳6000元;男年满65周岁不足70周岁、女年满60周岁不足65周岁的缴纳5000元;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缴纳4000元。
(二)《淮南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实施前,即2007年1月1日前被征地农民参保个人缴费均按上述标准执行。
(三)本着自愿原则,被征地农民可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分为3000元、6000元、9000元,被征地农民可任选其中一个标准缴费。”
六、《办法》第八条删除。
七、《办法》第九条修改为:“被征地农民集体和个人缴纳的保险费资金实行银行代扣,及时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并计入个人帐户。”
八、《办法》第十二条修改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按下列标准发放:
(一)被征地农民未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每人每月发给基础养老金285元;
(二)被征地农民参加补充养老保险个人缴费3000元的,每人每月发给养老保险金315元,其中基础养老金285元,补充养老金30元;
(三)被征地农民参加补充养老保险个人缴费6000元的,每人每月发给养老保险金345元,其中基础养老金285元,补充养老金60元;
(四)被征地农民参加补充养老保险个人缴费9000元的,每人每月发给养老保险金385元,其中基础养老金285元,补充养老金100元。”
九、《办法》第十六条删除。
十、《办法》第二十条修改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县区各级政府要确保必要的人员和工作经费。”
十一、《办法》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寿县、凤台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根据本地区实际,可参照本办法另行修定。”
十二、《办法》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施行。”
《办法》标题和内容根据本通知作相应的修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并通过淮南日报和淮南市政府网站全文发布。
2018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