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引江济淮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9-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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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淮南市引江济淮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6月29日
淮南市引江济淮工程建设征地
拆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引江济淮淮南段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资金管理,明确资金使用范围,规范资金拨付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维护被征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引江济淮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95号)、《安徽省引江济淮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引江济淮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引江济淮办〔2017〕6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引江济淮工程淮南段建设征地拆迁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资金是指专项用于引江济淮工程建设征地拆迁的各项资金,主要包括:项目法人拨付(包括中央补助资金、省财政资金、项目法人自筹资金)资金、市财政资金、淮南市农业水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农投公司)筹集资金和各有关县区承担的征地拆迁相关资金等。
第三条 征地拆迁资金主要用途:
(一)征迁补偿费。主要包括: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和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及其他建筑物补偿费和房屋拆迁安置补助费,企业搬迁等个案补偿费,文物保护、环境影响、专项设施恢复改建费,安置房建设费,临时用地补偿及复垦费,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费等;
(二)各类规费税费。主要包括: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森林植被恢复费、退耕还林置换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水利建设基金,办证费等;
(三)征迁保障费。主要包括:征地拆迁工作经费和基本预备费,其它经批准用于征地拆迁的费用。
第四条 涉及沿线各县区征地拆迁地方配套资金原则上由各县区政府自行解决。市农投公司帮助和协调沿线各县区开展地方配套(入股)资金融资工作,并牵头负责对引江济淮工程(淮南段)县区地方配套(入股)资金进行统一打捆向金融机构融资。市财政局负责分批落实和监督使用市级配套资金。
第五条 征地拆迁资金使用管理按照“总量控制、超出计股,分级管理、封闭运行”的原则进行。市引江济淮办负责征地拆迁资金使用的监管,市农投公司负责征地拆迁资金的接收、拨付和使用管理。沿线各县区负责本辖区内引江济淮工程征地拆迁配套资金的筹集和全部征地拆迁资金的使用管理。项目法人、市引江济淮办、县区引江济淮办对辖区内征地拆迁资金拨付使用实现分级监管,征地拆迁资金要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章 资金计划
第六条 各有关县区引江济淮办根据省、市年度征地拆迁工作任务和投资计划,编制年度、季度征地拆迁资金使用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同时将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按规定时间报市引江济淮办和市农投公司。
第七条 编制依据:
(一)国家及省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
(二)皖政办秘〔2017〕95号文;
(三)皖引江济淮办〔2017〕65号文;
(四)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第17号专题会议纪要;
(五)工程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六)市引江济淮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各有关县区签订的目标责任书、相关协议;
(七)经批准下达的年度征迁投资计划;
(八)《淮南市引江济淮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九)征地拆迁勘界成果;
(十)有关设计文件;
(十一)国家、省、市制定的有关征地拆迁政策及补偿标准等。
第八条 各有关县区征地拆迁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年度工程建设安排。建设项目名称或标段名称、建设规模等。
(二)征地拆迁进度安排。永久征地和临时用地的地类、数量等,房屋等地上附着物类别、数量等。
(三)资金情况。省级、市级以及各有关县区筹集资金的来源、数量和使用安排等。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九条 征地拆迁中涉及环境影响、文物保护等专项设施迁建部分,产权属于军队、中央和省属单位的,由项目法人与相关企业法人或主管单位签订补偿协议,所需资金由项目法人直接拨付。其余部分原则上依照(皖政办秘〔2017〕95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若需地方政府实施的,经项目法人与属地政府、市引江济淮办、市农投公司协商一致后实施。
第十条 年度征地拆迁方案在推进过程中,因工程建设与投资计划变更确需调整的,按原程序适时编报调整并及时通知相关县区。
第三章 资金申请和拨付
第十一条 资金拨付依据:
(一)引江济淮工程征地拆迁工作任务;
(二)征地拆迁工作进度;
(三)征地拆迁资金使用申请;
(四)市引江济淮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与沿线县区签订的目标责任书;
(五)有关税费政策和文件规定。
第十二条 资金预拨。市年度征地拆迁工作任务下达后,各有关县区引江济淮办向市农投公司提出资金预拨付申请,市农投公司会同市引江济淮办按照资金拨付依据向市引江济淮工程领导小组申请征地拆迁资金预拨付,市引江济淮工程领导小组批准后,属于省、市级拨付资金的,由市农投公司会同市引江济淮办按照资金审核拨付流程向相关县区预拨征地拆迁工作任务相应的征地拆迁资金的50%;需要市农投公司帮助县区通过贷款融资拨付的征地拆迁资金,在有关各县区与市农投公司签订还款协议,并足额落实到位融资贷款发放前的资本金和融资到位后,由市农投公司会同市引江济淮办按照资金审核拨付流程向相关县区预拨征地拆迁工作任务相应的征地拆迁资金的50%。其余征地拆迁资金按照各地征地拆迁工作进度,由市农投公司会同市引江济淮办按照资金审核拨付流程拨付资金,直至拨付完毕。
第十三条 资金申请。未达到预拨征地拆迁工作任务相应的征地拆迁资金50%的,由各有关县区每月20日前,向市引江济淮办、市农投公司报送上月累计征地拆迁资金使用情况;超出预拨征地拆迁工作任务相应的征地拆迁资金50%的,由各有关县区每月20日前,向市引江济淮办、市农投公司报送上月累计征地拆迁资金使用情况及下月月度征地拆迁资金使用申请。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征地与拆迁总量、所需资金总额,已完成征地与拆迁数量、已支付资金数额,市农投公司已拨付资金数额、相关县区承担资金到位情况,本次申请资金数额与用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各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牵头组织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征地移民安置工作进行验工计价,并核签验工计价单,经审计确认后,由各县区人民政府上报,项目法人和市引江济淮办、市农投公司共同确认后,作为征地拆迁资金申请报告附件。
征迁个案补偿,由相关方面协商签订补偿协议。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单列纳入征地拆迁验工计价,各有关县区引江济淮办按当地标准和社保主管部门要求将该费用及时足额交纳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社保资金专户,并提供支付凭证影印件等证明材料,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四条 资金拨付。市农投公司会同市引江济淮办对申请报告进行审核,提出拨款意见,报市引江济淮工程领导小组审批,市农投公司根据审批意见在7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各有关县区引江济淮办应开具符合有关规定的收据。
各有关县区引江济淮办依据工作进度及有关规定,及时筹集到位地方政府承担的征地拆迁相关费用,按要求严格资金发放程序、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对涉及补偿到农户的资金,要打卡直接发放到农户。
征迁个案补偿,由相关方面协商签订补偿协议后,按程序拨付。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五条 各有关县区引江济淮办按职责负责本辖区征地拆迁资金管理,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配备相应资质的专(兼)职财会人员。
各有关县区应设立引江济淮工程征地拆迁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征地拆迁基本预备费按初步设计批复的专项额度列支。省下拨的基本预备费75%由相关县区统筹使用,专项用于辖区内平衡征地拆迁安置、维护社会稳定,相关水利、道路修复建设,以及处理建成运营后遗留问题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各有关县区根据实际情况,向市农投公司、市引江济淮办专题申请,市农投公司会同市引江济淮办审核,报市引江济淮工程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拨付,各有关县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省下拨的基本预备费25%由市级统筹使用。
省未下拨的基本预备费使用,由各有关县区根据实际情况专题申报,市农投公司、市引江济淮办审核后向项目法人提出申请。经项目法人同意拨付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由项目法人牵头或委托所在地方政府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省下拨征地拆迁工作经费随年度征地拆迁工作任务一同下达,市引江济淮办、市农投公司与相关县区按1:1:8比例分配使用,各有关县区工作经费按照各县区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投资概算与全市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投资概算总额的占比,进行分配使用。市、县区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由市引江济淮办和市农投公司、县区引江济淮办分别包干用于本工程征迁工作。
征地拆迁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办公经费、业务接待、聘用人员费用支出、差旅交通、设备工具、培训宣传、评估审计、工程验收、表彰奖励等支出。各项开支应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市与各相关县区引江济淮办征地拆迁资金的银行利息收入,主要用于弥补同级征地拆迁工作经费不足,不得挪作他用。征地拆迁工作经费不足时,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解决;有结余时,全部专项用于工程建成运营后地方协调和环境保障工作经费。
市与各有关县区引江济淮办使用征地拆迁工作经费进行奖励,其奖励方案应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征地拆迁工作经费与征地拆迁项目经费分别核算,市级留存部分由市引江济淮办、市农投公司负责管理使用。
第十八条 征地拆迁工作完成后,由项目法人会同市引江济淮办和第三方机构,对征地拆迁资金进行清算,签订相关协议,作为确定工程征地拆迁总投资和计入公司股份的依据。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有关县区引江济淮办要建立征地拆迁资金拨付使用监管责任制度,采取自查、抽查、重点检查等多种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对征地拆迁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处理,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市引江济淮办、市农投公司报告征地拆迁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各级监察、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大对引江济淮征地拆迁资金使用的监管,各有关县区引江办要主动接受监察、财政和审计等部门依法对征地拆迁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对征地拆迁的调查、补偿、安置、资金兑付等应依据各有关县区征地拆迁相关规定及时张榜公布,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二条 征地拆迁资金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禁止对外投资、拆借、捐赠、赞助。对违反本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应予以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或停止拨付征地拆迁资金。
(一)未按规定配备相应资质的专(兼)职财会人员的;
(二)未按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专户管理的;
(三)按规定承担的出资未及时足额到位的;
(四)资金拨付使用管理混乱、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
(五)未及时拨付征地拆迁资金的;
(六)征地移民安置政策不公开、执行不到位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有关县区引江办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