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利用空闲农房发展乡村旅游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9-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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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1号)、《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将旅游业培育成为重要支柱产业的意见》(皖发〔2017〕9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利用空闲农房发展乡村旅游的意见》(皖政办秘〔2017〕296号)精神,积极盘活空闲农房,促进乡村旅游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加快城乡要素双向流动,促进城乡融合发展,促进农民增收为目标,坚持市场主导、多方参与,坚持规范指导、优化服务,坚持先行先试、鼓励创新,坚持保护为先、合理开发,统筹处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投资主体的权益关系,加强空闲农房综合利用,促进乡村旅游提升发展,为推动全市旅游业加快发展,提升五大发展美好淮南建设现代化水平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适宜发展乡村旅游空闲农房调查。结合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综合发证工作,梳理排查本市空闲农房的基本情况,摸清数量、分布、权属、建筑结构、面积等现状,建立基本信息数据库。寿县、八公山区、毛集实验区等旅游业发展基础较好的县区,要充分利用空闲农房,有序推进城市近郊、交通干线或风景道沿线村庄空闲房屋利用,规范提升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和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的空闲房屋开发质量和水平。鼓励支持其他县区因地制宜改造利用空闲农房发展乡村旅游。(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建设委、市旅游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推动多业态乡村旅游产品开发。主动承接全市旅游发展“五个一批”建设工程辐射,找准业态功能定位,有针对性地谋划空闲农房的利用。支持各类主体兴办农家乐、民宿客栈、乡村酒店、休闲农庄、乡村民俗文化馆、农村电商服务网点、农事体验中心、乡村康养中心等,配套培育山水人家、采摘篱园、欢乐粮田等形式多样的乡村旅游产品,形成乡村特色旅游品牌,延伸产业消费链条。以空闲农房为切入点,实行多元要素嫁接,策划包装乡村旅游项目,多渠道开展招商推介。(责任单位:市旅游局、市农委、市城乡建设委、市商务局、市招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拓展利用空闲农房投资运营方式。支持景区、星级饭店、旅行社等企业直接投资利用空闲农房,与原有经营门类形成互补和依托。支持其他社会资本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合作,开发乡村旅游,从事农产品、手工艺品加工生产,带动农民增收。鼓励农民利用自有住宅自主经营乡村旅游,或采取空闲房屋以入股、出租等方式,长期委托第三方统一经营,获得经营性或财产性收入。鼓励市民、返乡农民工、大学毕业生、退伍军人租赁空闲农房,创办乡村合作社、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休闲农业、乡村酒店、创客中心等新型经营主体。引导乡镇、村利用空闲农房开办文化、体育、旅游、教育、医疗等公共配套服务。(责任单位:市旅游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积极为开发利用空闲农房创造条件。扎实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农村垃圾、污水、厕所专项整治“三大革命”,加快水、路、电、气、网、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旅游交通标识牌、游客中心、停车场等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主动跟进空闲农房利用项目,完善乡村旅游设施配套。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通过PPP、公建民营等方式参与厕所及污水处理、停车场、游客咨询服务中心等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由第三方提供乡村旅游垃圾处理、环境整治等公共服务。(责任单位:市旅游局、市发改委、市城乡建设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五)规范空闲农房开发利用和管理。对于具有文物价值的空闲农房和乡村其他历史建筑,要本着保护优先、合理开发的原则,履行报批程序。严格管理空闲农房改(扩)建,严控乱拆乱建行为,确需整体规划改造的,应当符合规划、消防、环保和文物保护等行业管理要求,注重融入文化元素,保持乡风乡貌、保留乡情乡愁。制定并推行空闲农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明确房屋租赁用途、租赁期限、房屋使用要求、维修责任、房屋返还、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建立纠纷调处机制,及时处理利用空闲农房发展乡村旅游的矛盾纠纷,充分保护所有者、经营者、游客的合法权益。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乡村旅游安全管理和动态监管。(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委、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安监局、市旅游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市利用空闲农房发展乡村旅游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统分结合、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各地要将利用空闲农房发展乡村旅游工作与推进脱贫攻坚工作、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工作等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责任单位:市旅游局、市农委、市扶贫办,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完善扶持政策。鼓励各县区对盘活利用空闲农房发展乡村旅游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投资主体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各县区结合实际制定。对社会资本、高校通过盘活空闲农房,提供低成本创业场所,按照实际孵化企业户数给予补贴。对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首次利用空闲农房创办乡村旅游小微企业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对市民“下乡”租赁空闲农房经营乡村旅游的,优先安排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按规定给予补助,经营者及其职工可在当地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其子女可按规定在当地接受义务教育和学前教育。鼓励金融机构为优良的创新创业主体提供授信服务,符合有关创新创业信贷政策的主体可按规享受有关贴息、担保优惠政策。鼓励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加大对相关投资主体的支持。(责任单位:市旅游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政府金融办等,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提供便利服务。各县区政府建立农村闲置房源信息发布渠道,及时发布农民自愿出租信息。积极开展利用空闲农房发展乡村旅游的政策咨询、市场信息等公共服务,重点做好返乡下乡人员开展旅游创业创新中的土地流转、项目选择、标准化建设和宣传推广等方面的专业服务。租赁空闲农房作为经营场所的,允许其办理工商登记,并落实国家和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提供治安消防管理便利服务。(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建设委、市旅游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