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73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作用,规范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为,不断提升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水平,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清形势,高度重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有效化解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制度。当前,全面深化改革进入攻坚期,各种利益矛盾复杂多元,特别是随着全民法治意识提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态势,对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各县区、各部门要从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重要意义,坚持把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作为依法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抓手和工作载体,切实增强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积极稳妥地将解决群众利益诉求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轨道,全面推进政府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二、依法公正办案,提升行政复议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一)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建立统一的受案机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复议救济权利,方便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充分发挥互联网作用,积极推行行政复议网上申请。对于当事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进行收案登记。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必须依法受理,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推诿;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 对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二)规范行政复议答复工作。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行政复议答复工作。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全面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行政机关不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三)创新行政复议工作方式。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根据行政复议案件类型和繁简程度,灵活运用书面审理、公开听证、实地调查等不同方式,提高办案效率。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以及复杂疑难案件,应该举行听证会,公开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意见,增强案件审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建立重大复杂案件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等专家的作用。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统一,落实和解、调解等机制,促进行政争议妥善化解。建立健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行政调解、信访工作的衔接机制,形成化解行政争议的合力,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四)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质量。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严格把握证据收集、程序履行和法律适用等环节,依法、公正、公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要处理好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实体性和程序性审查的关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提高行政复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信力,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在行政机关内部,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要强化担当精神,严格依法办案,加大复议纠错力度,对于行政机关存在的违法行为和行政管理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应当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或者行政复议建议书,提出改进建议,督促整改并做好善后工作。
(五)严格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对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作出的撤销、变更、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等行政复议决定,行政机关要明确履行方式、履行期限、履行责任人,依法主动履行,并在行政复议决定履行完毕或者履行期限届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书面报告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情况。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复议机构向行政机关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或建议书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或建议书之日起60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送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复议机构。
三、依法积极应诉,配合人民法院有效化解行政争议
(一)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要尊重人民法院依法登记立案,积极支持人民法院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自觉接受司法监督,不得借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名义,以开协调会、发文件或者口头要求等任何形式,明示或者暗示人民法院不受理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或者对依法应当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行政案件不判决行政机关败诉。
(二)落实行政应诉工作责任。
1.健全行政应诉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积极建立和完善行政应诉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行政应诉责任分工,建立分工明确、运转顺畅、办理及时的行政应诉工作机制。
2.明确行政应诉承办责任。发挥政府法制机构或者部门法制机构在行政应诉工作中的组织、协调、指导作用,同时强化被诉行政行为承办机关或者机构的行政应诉责任。未经行政复议的行政应诉案件,被告为各级人民政府的,由行政行为的原承办部门负责应诉工作;原承办部门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牵头部门负责应诉工作,其他部门协同配合;被告为政府部门的,可参照上述办法确定本机关的应诉承办机构。经过行政复议的行政应诉案件,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应相互配合做好应诉工作,并分别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行政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行政复议机关单独作为被告的,由行政复议机关负责应诉工作,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应诉工作。
(三)认真做好答辩举证工作。被诉行政机关收到行政应诉通知书后,应当及时起草答辩状、准备证据、法律依据及其他材料,确定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诉讼答辩状、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其他材料。答辩状应当做到形式规范、条理清晰、说理充分,提供证据应当做到全面、准确、及时,不得拒绝或无正当理由延迟答辩举证。市政府下达区政府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市发改、国土、城乡规划以及专项规划编制主管部门应按照法律规定和我市征迁工作机制要求,认真审核下达项目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并出具书面意见和加盖印章的有关规划附图复印件,随征收任务一并下达有关区政府,不具备征收条件的不得下达征收任务。涉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等项目,市发改、住建部门应将其依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有关区政府应当依法实施,涉及行政复议诉讼的,应当依法全面举证,在行政应诉过程中应主动提供上述证据材料,确保依法及时答辩。
(四)积极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1.深入把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基本要求。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带头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上级行政机关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经人民法院依法传唤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工作人员不得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严格遵守法庭纪律,自觉维护司法权威。
2.积极出庭应诉。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既包括正职负责人,也包括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行政应诉。诉讼代理人至少有1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被告是人民政府的,人民政府所属法制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被诉行政行为承办部门的工作人员,可视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3.做好应诉建议和年度通报。被诉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建议,报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决定或者分管法制工作的负责人审定。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对本辖区内行政机关负责人年度出庭应诉情况予以通报,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
(五)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开庭审理工作。被诉行政机关出庭应诉人员要熟悉法律规定、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充分做好庭审前阅卷等准备工作,按时参加庭审,严格遵守法庭纪律和庭审程序,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配合人民法院查明案情。要积极协助人民法院依法开展调解工作,促进案结事了,不得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迫使原告撤诉。
(六)严格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被诉行政机关要依法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不得拒绝或拖延履行。应诉承办机构收到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后,认为需要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抗诉的,应在5日内将应诉情况和处理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或本部门负责人审定。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判决,除原行政行为因程序违法或者法律适用问题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情形外,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机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补偿损失的判决,要积极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向行政机关制发司法建议书的,行政机关应依法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法院。
四、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强化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行政机关要把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作为履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法定职责的第一责任人,要定期研究部署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为开展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要切实保障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经费、装备、场所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确保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有效开展。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领导,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市政府工作部门要做好本部门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并加强对下级部门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健全行政应诉案件结案报告制度,各级行政机关应在行政应诉案件结案后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诉讼的原告、被告、开庭时间、出庭应诉人员姓名与职务、案件审理结果等基本情况,向同级政府报告,并抄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案件出现败诉的,应同步报送败诉原因与整改方向。
(二)强化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能力建设。各级行政机关要加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队伍建设,配备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从事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县区政府法制机构具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原则上不得少于3人,政府部门具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1人,确保人员力量与其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要加大对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加强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基本法律知识和应诉技巧的培训。行政诉讼案件较多或行政执法任务较重的行政机关,每年应选择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案件,组织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旁听庭审。要建立以案释法制度,加强案件分析、案例研讨,发挥典型案例的引导、示范作用。
五、健全工作制度,强化监督考核
(一)建立健全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考核制度。将行政复议答复、行政复议决定履行、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落实反馈、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落实人民法院司法建议、行政应诉败诉以及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能力建设等情况纳入本地、本部门依法行政考核体系,加大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考核权重,实行定期通报,严格考核标准,增强考核实效。
(二)建立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分析制度。各级行政机关应在国家年度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统计工作基础上,定期形成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分析报告,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分析报告应包括当年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基本情况及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生效裁判文书履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工作建议等内容。
(三)建立健全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行政机关未依法进行行政复议答复、应诉举证等导致行政行为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案件败诉,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干扰、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也不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的,拒绝履行或者怠于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行政机关对败诉案件反映出的问题未进行整改、导致同类问题多次被复议机关撤销或者被人民法院判决败诉的,或者行政机关在出庭应诉活动中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
2017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