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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购买商品房用于征迁安置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9-08-14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金安区、裕安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市直各有关单位:
  《关于购买商品房用于征迁安置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2015年6月10日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7月10日

 

 

关于购买商品房用于征迁安置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规范市政府购买商品房用于征迁安置工作,及时安置被征迁户,加快征迁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购买条件
  1.市政府投资
  建设的市政工程、土地储备、棚户区改造等项目,且周边无存量安置房或不具备建设安置小区条件的征迁安置项目。
  2.购买商品房比较优势明显的征迁安置项目。
  二、基本原则
  1.公开透明原则。各个环节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运行,做到政策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
  2.就近购买原则。按照同区域就近购买商品房。
  3.现房为主原则。商品房购买以现房为主,购买期房为辅(所购商品房已办理预售许可证并已封顶或竣工)。
  三、供应商条件
  供应商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供应商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备合格的开发资质;
  3.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无重大法律纠纷。
  四、购买程序
  1.承担征迁任务的区政府根据市住建委拟定的市本级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征迁安置计划,提出购买商品房用于征迁安置的建议,报市商品房购买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提出意见。市住建委在上报征迁安置计划时应将审核的意见纳入市本级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征迁安置计划,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购买活动。
  2.实施购买活动前,承担征迁任务的区政府应深入调研、摸清需求,统筹考虑房源的区位、户型、面积、配套、入住时间等,提出购买商品房的需求计划,报市商品房购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3.市政府授权市重点局作为采购人进行采购活动。市招投标中心负责具体的采购服务工作。在购买活动中,原则上以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政府采购,对符合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的,可依法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
  4.市重点局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购买区域的商品房单位价格进行评估,市商品房购买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拟购买区域普通商品房前6个月实际销售均价,确定综合价格,并以综合价格的85%作为项目采购的预算价格。
  5.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供应商应及时将政府购买的商品房源报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合同备案,由房地产部门在网站上进行公示。
  五、付款方式
  1.购买现房: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按合同支付实际使用房源价款的80%,待供应商完成产权初始登记(不动产首次登记)后支付尾款。
  2.购买期房: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合同价款的20%,交付房源后,按合同再支付实际使用房源价款的60%,待供应商完成产权初始登记(不动产首次登记)后支付尾款。
  3.市城投公司负责做好购买商品房经费的筹集,并按相关程序予以拨付资金。购买商品房所需的工作经费列入项目征迁成本。
  六、相关政策
  1.市政府购买商品房用于征迁安置的,房产证直接办予被征迁户。被征迁户选择政府购买商品房回迁安置的,等价值房屋产权调换部分,免征契税;被征迁户补交的差价部分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2.购买商品房的发票管理和税费征收根据相关具体规定办理。
  七、监督管理
  1.市政府成立市商品房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市重点局、财政局、招管局、审计局、国土局、住建委、规划局、相关区政府、市城投公司等单位为成员,负责商品房采购的统筹、协调、组织、审核等工作。
  2.承担征迁任务的区政府负责做好安置工作中所需的房源统计、被征迁户选房、安置费用结算等工作,按要求整理回迁入住资料,报市重点局审核同意后,开具入住通知单,确保手续齐全;加强征迁安置资金管理,做到收支两条线;项目安置结束后30日内申请市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
  3.市重点局负责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和承担征迁任务的区政府房源使用情况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4.市住建委负责对政府购买的商品房建筑质量、预售条件、产权交易等进行监管。
  5.市财政、国土、审计、招管等相关单位,加强对商品房采购工作的监管,确保采购程序合法、资金使用合规,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规范。工作人员在采购过程中出现违纪违规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八、附则
  1.本实施意见由市重点局负责解释。
  2.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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