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安、裕安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六安市城市建设项目拆迁地块树木保护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七日
六安市城市建设项目拆迁地块树木保护实施方案
为了保护、利用好城市建设中拆迁地块的树木资源,特制定以下保护实施方案。
一、确定保护范围。建设项目需要拆迁的地块,业主单位应在拆迁公告生效之日七天内书面告知市园林绿化管理处。市园林绿化管理处在接到书面通知后七天内进行现场勘察、拍照、确定等级,并将确定需要保护或移植的树木登记造册书面告知业主单位。
二、落实保护责任。拆迁地块的树木保护工作由业主单位负责。项目业主应根据市园林绿化管理处提供的保护或移植内容与委托的拆迁单位签订树木保护责任状,落实保护责任,并将签订后的责任状报市园林绿化管理处备案。需要保护的树木未经允许不得砍伐、移植。
三、保护树木的处置。古树名木及树龄接近100年的大树应就地保护,按照《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的规定,落实保护责任和措施。
具有移栽价值的树木,由市园林绿化管理处提出购买补偿方案,报市重点办认定后,从市重点工程经费中支付购买补偿金,拨付给业主单位或有关产权单位。
购买补偿金标准按照略高于砍伐后卖木材价格、低于重点工程购买大树的价格确定。
购买下来的树木由园林专业单位移植到城区内在建的园林工程项目中栽植,移植的费用由市重点办审核后从市重点工程经费中拨付。
四、保证措施。建设项目业主单位没有按要求与拆迁单位签订责任状并报经市园林绿化管理处备案的,有关单位不得发放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
拆迁过程中,已经登记需要保护的树木,业主单位和拆迁单位没有尽到看护责任,造成树木被砍伐、移植或造成严重损伤的,按照《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