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县区人民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落实对所辖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的管理职责,强化大气环境目标管理,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安徽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皖政办〔2018〕30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是指依据各县区(铜陵经开区)环境空气质量同比变化情况,实行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用于生态补偿的资金(以下简称生态补偿资金),实行市、县区(铜陵经开区)分级筹集。
第三条 按照“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和“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的原则,以各县区(铜陵经开区)细颗粒物(PM2.5)和可吸入颗粒物(PM10) 季平均浓度同比变化情况为考核指标,建立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PM2.5、PM10指标的考核权重分别占75%和25%。
第四条 考核数据采用国控、省控城市环境空气自动监测子站已审核数据。其中各区(铜陵经开区)采用国控空气自动监测子站数据,枞阳县采用省控空气自动监测子站数据,自动监测数据每月由市生态环境局统一发布。
第五条 对县区(铜陵经开区)实行季度考核,根据季度考核结果确定生态补偿资金额度。若完成季度考核目标且获得省级生态补偿资金,季度综合排名第一至第五的县区(铜陵经开区),分别获得省级生态补偿资金的35%、30%、20%、10%、5%;未完成季度考核目标且需要缴纳省级生态补偿资金,季度综合排名第一至第五的县区(铜陵经开区),分别缴纳省级生态补偿资金的5%、10%、20%、30%、35%。
第六条 PM2.5、PM10浓度较上年同期不降反升且未达到年度目标任务的县区(铜陵经开区),需向市级缴纳生态补偿资金,缴纳的补偿资金纳入市级生态补偿资金,用于补偿空气质量改善的辖区。
第七条 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按如下公式对县区(铜陵经开区)进行考核并计算缴纳的市级生态补偿资金:
缴纳的市级生态补偿资金额度=空气质量综合得分×10万元/(微克/立方米)×季度修正系数
空气质量综合得分= (上年同季度PM2.5平均浓度-本考核季度PM2.5平均浓度)×75%+(上年同季度PM10平均浓度-本考核季度PM10平均浓度)×25%。得分为正数视为空气质量同比改善,不需要缴纳市级生态补偿资金。
PM2.5、PM10浓度以微克/立方米计,10万元/(微克/立方米)为生态补偿资金系数。
季度修正系数为一季度100%、二季度60%、三季度60%、四季度120%。
第八条 考核季度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超过6微克/立方米的县区(铜陵经开区),在生态补偿资金额度外,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九条 省级生态补偿资金、市级生态补偿资金分别计算。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每季度计算各县区(铜陵经开区)生态补偿资金金额,会同市财政局通报各县区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市财政局通过年终结算、直接收缴或支付等方式,负责生态补偿资金结算及监督管理。
第十条 各县区(铜陵经开区)获得的生态补偿资金,统筹用于所辖区域内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项目。
第十一条 各县区(铜陵经开区)应制定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方案,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使用绩效。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方案报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按季公布各县区(铜陵经开区)空气质量状况及生态补偿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