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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农村产权交易体系建设推广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9-08-21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芜湖市农村产权交易体系建设推广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3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芜湖市农村产权交易体系建设推广方案
 
    为深入推进农村产权交易体系建设工作,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推动农村生产要素流动,优化资源配置,构建符合芜湖实际、具有芜湖特色的农村产权交易体系,在总结无为县为期一年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全面推进深化改革战略部署,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鼓励农村产权在公开市场上向规模种植户、新型职业农民、家庭农(林)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流转,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经营的现代种养业,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发挥市场在农村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引导作用。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平竞争的市场化运作。
    1.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必须遵循阳光操作和平等竞争等基本要求,确保交易规则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2.具有入市意愿的土地经营权等要素供给信息和具有投资意愿的需求信息,在交易平台上充分公开,按市场规律双向选择,电子竞价。
    (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和“三个不得”。
    1.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村产权向新型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流转,推进农(林)业产业化和适度规模经营。
    2.尊重农民的流转交易主体地位,在严格农林地保护、规划管控的前提下,坚持“三个不得”,即土地流转不得改变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三)坚持实行全过程严格监管。
    农村产权交易体系建设涵盖投资者、广大农户、交易平台、经纪人队伍等多方利益,影响面广,必须对交易体系运行的全过程进行严格监管,统筹兼顾各方利益,保障各方合法合理权益。
    三、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及设立
    芜湖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依托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及各分支机构开展。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长江农交所)为农村各类产权流转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发布、组织交易、资金结算、产权鉴证、政策咨询等服务。
    长江农交所是区域性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负责平台的运营和管理,并开展芜湖市市域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
    为完善农村产权交易体系,由长江农交所在各县设立长江农交所的分支机构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
    本市所辖农村集体产权依法转让、出租、转包、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交易的,以及农户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权等,应当在长江农交所及其分支机构进行;鼓励和引导农户、农民合作社、涉农企业等拥有的产权在长江农交所进行流转交易;鼓励安徽省内其他地市及省外农村产权进入长江农交所进行流转交易。
    乡镇服务站是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基础平台,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政策宣传、信息收集、初审排查、经营监督等基础服务。
    四、交易范围和品种
    农村产权交易品种主要包括: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地”使用权;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
    (四)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
    (五)农业类知识产权;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
    (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
    (八)农业生产设施设备;
    (九)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
    (十)依法允许交易的农村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
    (十一)其他依法可交易的农村产权。
    五、制定交易管理制度
    本着简便易行、规范有序的原则,制定出台《芜湖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对产权流转交易的发起、审查、发布、交易、鉴证、权属变更等环节进行规范,建立健全业务受理、信息发布、交易中(终)止、交易(合同)鉴定、档案管理制度。制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中心)和县区(含集中区、开发区,下同)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申请、权属复核程序;完善长江农交所科学合理、便捷高效的交易流程;明确各类监管责任和争议处理措施。
    六、制定配套政策措施
    为鼓励和引导农村产权进场交易,创造良好的流转交易氛围,各有关部门应当在收费减免、项目融资和项目申报等方面制定配套政策,全力支持农村产权交易体系建设工作顺利开展。
    (一)针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非盈利性质,研究制定扶持政策,对市场建设和运营给予财政补贴。对农村产权交易品种免收转让方的交易费用,由市、县(区)两级财政各分担50%补贴给长江农交所(参照相关收费标准实际收取受让方费用为依据)。各县(区)对长江农交所设立分支机构应在场租等方面予以减免支持。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制定。
    (二)鼓励金融机构对流转的农村产权提供金融服务;对农村产权流转后建设的涉农项目提供担保、融资方面的支持。由市金融办会同人民银行芜湖市中心支行、芜湖银监分局及相关金融机构提出具体支持措施。
    (三)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重点培育规模种植户、新型职业农民、家庭农(林)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治、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和现代农业发展等项目资金安排上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大扶持力度。市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局、农委、林业局、水务局、国土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七、组织保障和职责分工
    (一)成立芜湖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市农村产权交易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分管市政府负责同志任委员会主任,市发改委(物价局)、住建委、农委、林业局、水务局、金融办、财政局、科技局、司法局、法制办、工商局、国土局、人民银行芜湖市中心支行、芜湖银监分局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物价局),负责日常工作。加强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市场风险防控与预警机制,确保产权市场的稳定规范运行。
    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县(区)政府应当分别成立相应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接受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导和监督,负责对区域农村产权交易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各县(区)主要职能部门应积极引导农村产权到长江农交所或其分支机构进行交易,在其服务窗口增加农村产权交易服务项目,提供确权职能、资格审查、变更登记等服务,负责做好农村产权交易前的审查、出具相关证明、产权查档、变更登记等工作。
    (三)各县(区)政府督促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中心)依托现有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设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作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基础平台,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中心)主管,并逐步建立激励制度,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中心)农村经营管理机构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负责本辖区的农村产权交易的政策宣传、信息收集、初审排查、经营监督等基础服务。
    (四)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负责交易平台和网络的建设、推广、应用,牵头制定交易程序和规则,建立入市审查制度、交易预报制度和交易履约保证金制度,建立咨询投诉反馈协调机制等。
    (五)市有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探索农村产权交易体系改革的突破口,积极争取各类试点政策支持农村产权交易体系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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