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2017年版)》已经2017年3月22日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3月28日
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2017年版)
一、重置价格
类别
|
重置价格
(元/平方米)
|
建筑结构及设施状况
|
备注
|
|
结构
|
等级
|
|||
钢混
|
1637
|
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梁柱、现浇整体装配,水、电、厨、卫等设施配套,且一次性设计施工。 |
三层以下框架结构
|
|
混合
|
1
|
1646
|
砖墙或部分钢筋混凝土梁柱承重,钢筋混凝土圈梁,构造柱,预制或现浇楼地面,平屋面或瓦屋面,水、电、厨、卫等设施配套,且一次性设计施工。 |
四层以上
(含四层)
|
2
|
1560
|
砖墙承重,钢筋混凝土圈梁,构造柱,平屋面或瓦屋面,水泥楼地面,有水、电、厨、卫等设施。 |
三层以下
|
|
砖木
|
1
|
1374
|
砖墙承重,钢(木)屋架,瓦屋面,水泥或木地面,有水、电、厨、卫等设施。 |
二层(含二层)以上
|
2
|
1248
|
钢(木)屋架,瓦屋面,砖墙围护,水泥或木地面,有水、电设施。 |
单层
|
|
全钢
|
1
|
1323
|
钢筋混凝土基础,混凝土地面,钢柱,钢梁,钢板或砖墙围护,钢板屋面,檐口高度8米(含8米)以上,有水、电设施。 |
单层
|
2
|
1223
|
钢筋混凝土基础,混凝土地面,钢柱,钢梁,钢板或砖墙围护,钢板屋面,檐口高度4.5米(含4.5米)以上8米以下,有水、电设施。 |
单层
|
|
3
|
1116
|
钢筋混凝土基础,混凝土地面,钢柱,钢梁,钢板或砖墙围护,钢板屋面,檐口高度小于4.5米,有水、电设施。 |
单层
|
|
简易
|
1
|
633
|
不规则木或预制屋架,瓦屋面,砖或水泥地面,有水、电。 |
含其他结构
|
2
|
466
|
不规则木或竹屋架,各类屋面,竹、木板或土墙,三合土或简易水泥地面,有电。 | ||
说明
|
1.住宅用房的重置价格按上述标准计算;
2.非住宅房屋层高4.5米以下的重置价格按上述标准的80%计算(全钢结构除外),层高在4.5-8米之间(含层高8米)的重置价格按标准的85%计算,层高超过8米以上的按标准的90%计算。
|
二、住宅房屋区位价格
区位
类别
|
区位价格
(元/平方米)
|
范 围
|
一类
|
6900
|
长江—赤铸山西路—芜宁铁路—皖赣铁路—弋江中路—青弋江—芜铜铁路—利民中路—利民西路—长江 |
二类
|
6100
|
1级:长江—地方铁路—长江大桥引桥—弋江中路—赤铸山东路—扁担河—神山路—海晏路—青弋江—松元路—利民东路—弋江南路—大工山路—长江(扣除该范围内一类区域) |
5400
|
2级:①芜宣高速—赤铸山东路—弋江北路—芜宣高速
②青弋江—中江大道—大工山路—弋江南路—利民东路—松元路—青弋江
③漳河—大工山路—芜铜铁路—峨山东路—漳河
|
|
4300
|
3级:①长江—新电厂北—长江北路—规划道路—银湖北路延伸段—汽纬一路—凤鸣湖南路—港湾路—鑫龙电器北—九华北路—中兴机械北道路—芜湖东站—芜宁铁路—飞翔路—扁担河—芜宣高速—长江大桥引桥—地方铁路—长江
②神山路—扁担河—青弋江—海晏路—神山路
③大工山路—中江大道—水系—漳河—峨山东路—芜铜铁路—大工山路
|
|
三类
|
3400
|
1级:①长江—北边界—东边界—沿江高速—芜宣高速—梦溪路—北京东路—芜屯路—规划道路—沿江高速—扁担河—飞翔路—芜宁铁路—芜湖东站—中兴机械北道路—九华北路—鑫龙电器北—港湾路—凤鸣湖南路—汽纬一路—银湖北路延伸段—规划道路—长江北路—新电厂北—长江
②青弋江—荆山河—沿江高速—大工山路延伸段—中江大道—青弋江
|
3050
|
2级:①北边界—水系—清水河路—北京东路—梦溪路—芜宣高速—沿江高速—北边界
②青弋江—扁担河—沿江高速—规划道路—芜屯路—清水河—青弋江—水系—荆山河—火龙路—两湖—芜铜铁路—规划道路—规划道路—白马山路—长江南路—水系—中江大道—大工山路延伸段—沿江高速—荆山河—青弋江
③长江—漳河—峨溪河—西边界—横山河—小江—长江
|
|
四类
|
2850
|
①东边界—清水河—芜屯公路—北京东路—清水河路—水系—东边界
②水系—青弋江—大工山路延伸段—荆山河—水系
③两湖—火龙路—荆山河—竹港河—湾石路—滨河路—漳河—水系—长江南路—白马山路—规划道路—规划道路—芜铜铁路—两湖
④长江—小江—横山河—西边界—长江
⑤裕溪口区域
|
五 类
|
2700
|
大工山路延伸段—青弋江—南边界—峨溪河—漳河—滨河路—湾石路—竹港河—荆山河—大工山路延伸段 |
三、住宅房屋成新系数
建筑年代
|
1986年以前
|
1986年至1995年
|
1996年至2005年
|
2006年以后
|
成新系数
|
0.80
|
0.80-0.89
|
0.90-0.99
|
1.00
1.00
|
四、住宅房屋楼层系数
|
一层楼
|
二层楼
|
三层楼
|
四层楼
|
五层楼
|
六层楼
|
七层楼
|
|||||||||
一层
|
+0.08
|
+0.04
|
+0.02
|
0
|
-0.01
|
-0.01
|
-0.01
|
|||||||||
二层
|
|
+0.04
|
+0.03
|
+0.02
|
+0.01
|
+0.01
|
+0.01
|
|||||||||
三层
|
|
|
+0.02
|
+0.02
|
+0.05
|
+0.05
|
+0.05
|
|||||||||
四层
|
|
|
|
0
|
+0.03
|
+0.05
|
+0.05
|
|||||||||
五层
|
|
|
|
|
-0.01
|
+0.04
|
+0.04
|
|||||||||
六层
|
|
|
|
|
|
-0.02
|
0
|
|||||||||
七层
|
|
|
|
|
|
|
-0.02
|
注:总层数八层(含八层)以上的住宅房各楼层系数均为 0。
五、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计算公式
基准价格=重置价格×(成新系数+楼层系数)+区位价格
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基准价格×房屋建筑面积
六、鸠江区沈巷镇、二坝镇、汤沟镇、白茆镇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另行制定。本标准由市住建委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共同解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附属设施补偿
2.室内装饰装修补偿
3.树木补偿
4.征收补助及其他
附件1
附属设施补偿
名称
|
补偿金额
|
备注
|
|
通讯
|
有线电视
|
350元/户
|
移装费
|
家庭宽带
|
108元/条
|
||
固定电话
|
108元/门
|
||
空 调
|
窗式
|
250元/台
|
移装费
|
分体式
|
300元/台
|
||
柜式3P
|
400元/台
|
||
柜式5P
|
500元/台
|
||
中央空调
|
400元(主机)+350元/台×分机台数
|
||
热水器
|
太阳能
|
350元/个
|
移装费
|
电能
|
100元/个
|
||
燃气、煤气
|
150元/个
|
||
室外地坪
|
水泥
|
60元/平方米
|
|
砖石
|
10元/平方米
|
|
|
室外非住宅
机动车辆停车坪
|
50元/平方米
|
混凝土厚<10厘米
|
|
100元/平方米
|
10厘米≤混凝土厚
<20厘米
|
||
220元/平方米
|
混凝土厚≥20厘米
|
||
围墙
|
门斗
|
100元/平方米
|
|
砖石墙
|
150元/平方米
|
||
土、篱笆墙
|
30元/平方米
|
||
防盗设施
|
铁门
|
150元/平方米
|
|
卷帘门
|
100元/平方米
|
||
型材卷帘门
|
270元/平方米
|
||
彩钢防盗网
|
90元/平方米
|
||
简易防盗门
|
300元/扇
|
||
品牌防盗门
|
1000元/扇
|
有注册商标
|
|
外阳台
|
PVC门窗
|
260元/平方米
|
自行封闭
|
铝合金门窗
|
240元/平方米
|
||
木门窗
|
200元/平方米
|
||
炉灶
|
抽油烟机
|
100元/个
|
移装费
|
嵌入式燃气灶
|
100元/个
|
||
燃气开户费
|
2000元/户
|
选择产权调换的不补偿 | |
卫生设施
|
洗脸池
|
250元/个
|
|
浴缸
|
850元/个
|
||
坐便器
|
500元/个
|
||
蹲便器
|
230元/个
|
||
化粪池
|
300元/个
|
||
粪缸
|
180元/个
|
||
其他
|
水池、煤池
|
60元/个
|
|
水井
|
600元/口
|
压水井
|
|
1200元/口
|
深不满10米水井
|
||
2000元/口
|
深10米以上水井
|
||
消防池、浴池
|
200元/立方米
|
|
|
雨棚、雨罩
|
60元/平方米
|
||
其 他
|
屋面隔热层(自建)
|
70元/平方米
|
简易
|
150元/平方米
|
|
||
畜棚、柴草间、厕所、农机具用房
|
200元/平方米
|
砖墙、瓦顶
|
|
130元/平方米
|
泥墙、瓦顶或砖墙、草顶 | ||
80元/平方米
|
泥墙、草顶
|
||
坟冢
|
1800元/冢
|
水泥结构,一冢两棺
|
|
1400元/冢
|
水泥结构,一冢一棺
|
||
1000元/冢
|
土坟,一冢两棺或两棺以上
|
||
800元/冢
|
土坟
|
注:1.未列入的附属设施可参照相近设施给予补偿,或者根据其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2.涉及供电设施或各种管、杆、线迁移的,应由相应资质单位评估后,由征收人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补偿金额。
附件2
室内装饰装修补偿
名称
|
补偿金额
|
备注
|
|
吊
顶
|
墙纸天棚
|
52元/平方米
|
|
纤板、灰板条、扣板
|
45元/平方米
|
||
铝塑板
|
150元/平方米
|
||
铝板
|
96元/平方米
|
||
三合板
|
75元/平方米
|
||
石膏板
|
95元/平方米
|
||
胶合板
|
38元/平方米
|
||
墙
面
|
瓷砖
|
85元/平方米
|
1.外装潢不予补偿
2.不含隔墙墙体
|
铝塑板
|
100元/平方米
|
||
墙布
|
53元/平方米
|
||
墙纸
|
85元/平方米
|
||
胶合板
|
60元/平方米
|
||
喷漆、喷瓷、喷塑
|
100元/平方米
|
||
壁柜式组合家具
|
670元/平方米
|
不可移动的
|
|
室
内
地
面
|
装配式成品实木地板
|
290元/平方米
|
不含结构性原有木地板
|
地板砖、其他木地板
|
120元/平方米
|
||
水磨石
|
73元/平方米
|
|
|
大理石
|
235元/平方米
|
||
花岗岩
|
160元/平方米
|
||
油漆地面
|
65元/平方米
|
注:未列入的附属设施和室内装修可参照表中相近的设施给予补偿。
附件3
树木补偿
种类
|
胸径
|
移栽补偿金额
|
备注
|
一
般
树
木
|
5厘米以下
|
30元/株
|
1.胸径(厘米)是指离地面1.3米处所丈量树木的直径;
2.相邻树木间距2米以内的不予补偿;
3.合法宅基地范围内的树木按本标准执行。
|
6-10厘米
|
100元/株
|
||
11-20厘米
|
300元/株
|
||
21-30厘米
|
500元/株
|
||
31-40厘米
|
700元/株
|
||
41-50厘米
|
900元/株
|
||
51-60厘米
|
1100元/株
|
||
61-70厘米
|
1200元/株
|
||
71厘米以上
|
1500元/株
|
||
果
树
|
5厘米以下
|
50元/株
|
|
6-10厘米
|
100元/株
|
||
11-20厘米
|
300元/株
|
||
21-30厘米
|
500元/株
|
||
31-40厘米
|
800元/株
|
||
41-50厘米
|
1000元/株
|
||
51厘米以上
|
1200元/株
|
附件 4
征收补助及其他
一、临时安置费(住宅房)
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确认的建筑面积计算。被征收房屋是被征收人家庭在本市唯一住房,且人均面积小于20平方米的,按人均面积20平方米计算临时安置费。标准为:
区位
|
一类
|
二类、三类
|
四类、五类
|
补偿金额
(元/平方米·月)
|
17.00
|
14.00
|
11.00
|
(一)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
(二)产权调换。
1.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按上述标准支付 4 个月临时安置费。
2.选择期房产权调换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过渡期 36 个月以内的,从搬迁之日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按上述标准支付;过渡期 36 个月以外的,从逾期之日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按上述标准增加100%支付临时安置费。
选择期房产权调换征收人已提供周转用房的,过渡期 36个月以内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过渡期 36 个月以外的,从逾期之日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按上述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期房产权调换的,另按上述标准支付 4 个月临时安置费。
二、停产停业损失费(非住宅房)
非住宅房停产停业损失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标准为:
办公用房:以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5‰(元/月)确定。
生产(含生产性办公)、仓储用房:以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2‰(元/月)确定。
(一)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支付4个月。
(二)产权调换。
1.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或征收人已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
2.选择期房产权调换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从搬迁之月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月,按上述标准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
三、搬迁费
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标准为:12元/平方米。
有重型机械设备的被征收房屋搬迁费,可按评估价格计算。
(一)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支付一次搬迁费。
(二)产权调换。
1.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按上述标准支付一次搬迁费。
2.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按上述标准支付两次搬迁费。
四、其他相关补偿
(一)地下室、天面建筑补偿。
与被征收房屋同期建造的有围护墙体、水泥地面,有相应出入通道(楼梯、门)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及房屋天面上永久性建筑的楼梯间征收时,结合人均标准补偿面积计算补偿。
1.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标准补偿面积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基准价格结合以下比例计算补偿:
檐口高度2.5米以上的按50%折算面积;
檐口高度2.5米以下至1.8米按30%折算面积;
檐口高度1.8米以下至1.5米按20%折算面积;
檐口高度1.5以下按10%折算面积。
2.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人均补偿面积的,按被征收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结合以下比例计算补偿:
檐口高度2.5米以上按70%计算补偿金额;
檐口高度2.5米以下至1.8米按50%计算补偿金额;
檐口高度1.8米以下至1.5米按30%计算补偿金额;
檐口高度1.5米以下按10%计算补偿金额。
(二)架空层、阁楼补偿。
1.架空层。
(1)依坡地、凹地建筑的房屋,其架空部分有围护结构的空间层,按下列标准计算补偿金额:
层高2.5米以上800元/平方米;
层高2.5米以下至1.8米600元/平方米;
层高1.8米以下至1.5米400元/平方米;
层高1.5米以下200元/平方米。
(2)依坡地、凹地等建设的房屋,其房屋的架空部分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按上述标准的50%计算补偿金额。
2.阁楼。
房屋净层高不低于2.5米建造的阁楼,按下列标准计算补偿金额:
檐口高度2.5米以上400元/平方米;
檐口高度2.5以下至1.8米300元/平方米;
檐口高度1.8米以下至1.5米150元/平方米;
檐口高度1.5米以下至1米80元/平方米;
檐口高度1米以下至0.5米50元/平方米。
(三)房屋阳台、走廊补偿。
与被征收房屋同期建造的阳台、走廊征收时,按下列比例折算成房屋面积计算补偿:
全封闭阳台、有柱和围护结构走廊,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70%计算补偿;未封闭阳台、无柱和无围护结构走廊,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50%计算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