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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规定

时间:2013-06-20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安府发〔201310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市直企事业单位,省驻安单位:
  《安顺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6月20日

安顺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顺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建立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稳隐患的有效机制,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社会稳定的关系,保证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地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相关规定,结合安顺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顺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二)科学评估、以人为本、科学发展、民主法制的原则;
  (三)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持社会稳定并重的原则;
  (四)群众利益与集体利益、国家利益兼顾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是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责任主体。
  房屋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作为评估主体。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各相关部门应依据职责,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成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领导小组,指导、协调、监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第六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要内容 :
  (一)房屋征收项目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规定,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
  (二)房屋征收项目是否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否经过严谨科学的可行性研究论证,是否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水平和考虑地方财政能力;
  (三)房屋征收方案能否为绝大多数群众所接受,是否兼顾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是否体现公平原则,实施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
  (四)房屋征收项目是否实施调查登记、征求意见等前期工作;
  (五)房屋征收项目的补偿资金、安置房源等补偿安置条件是否落实;
  (六)是否对房屋征收项目涉及的被征收人提出与征收项目有关的诉求予以分析,并依据法律、政策制定相应的应对方案或措施;
  (七)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项目的实施是否满意,是否存在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上访或其它群体性事件的风险;
  (八)房屋征收项目的实施是否可能引发的其它不稳定因素;
  (九)是否对可能出现的社会稳定风险因素采取防范对策、化解措施和制定应急预案。
  第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制定房屋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方案,并按以下程序启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一) 做好风险评估准备,制定评估方案;
  (二) 将房屋征收方案通过相关媒体进行公告,让广大群众充分了解方案的内容;
  (三)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深入实地了解房屋征收项目的具体情况,通过搜集相关文件资料、召开座谈会和听证会、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广泛征集被征收人、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对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纳、整理,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四)房屋征收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法制等部门对前期收集的资料和征集的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形成房屋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初步意见;
  (五)房屋征收部门组织维稳、信访、财政、法制、城市管理执法等部门,房屋征收项目涉及的街道、社区等基层组织,以及相关专家召开论证会,房屋征收项目实施的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可行性及社会稳定风险因素的影响程度,特别是实施房屋征收可能引发的矛盾冲突作出评估预测,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制定相应的防范、应急预案。
  第八条 房屋征收部门依据相关部门和专家参与评估预测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初步结果,作出同意实施、暂缓实施、暂不实施房屋征收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审查通过后,出具房屋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并抄送同级维稳部门备案。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包含拟征收项目的基本情况、评估前开展的基础性工作情况、评估工作的过程、存在的社会稳定风险、防范化解对策建议、应急预案,以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等。
  第九条  对于可能引发较小社会矛盾但没有大的社会风险,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建议可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应按照程序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责成维稳部门落实风险评估报告提出的不稳定因素,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化解。
  第十条  对于存在较大社会稳定风险隐患且一时难以化解,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建议暂缓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应暂缓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责成维稳部门制定并落实社会风险隐患化解和防范的工作方案,及时排除化解矛盾问题,待时机成熟时再评估决策。
  第十一条  对于存在重大社会稳定风险隐患,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建议暂不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应不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对不涉及房屋征收的重大社会稳定风险隐患,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应责成有关部门制定社会风险隐患化解和防范的工作方案,及时排除化解矛盾问题。
  第十二条  在房屋征收项目实施时,市、县(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维稳、信访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并建立房屋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台帐,报同级维稳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在房屋征收项目实施时,有下列情形之一,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上访或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的,应对有关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直接责任人及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一)未按照本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开展社会稳定风险化解工作的;
  (三)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时未深入调查分析,工作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导致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决策失误的;
  (四)相关部门未按本规定的职责分工化解社会稳定风险或化解不及时,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安顺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参照本规定执行。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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