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根据《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16年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计划的通知》(建保〔2016〕64号)和《芜湖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下达2016年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计划的通知》(芜保组办〔2016〕4号)要求,为进一步提高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更好地落实棚户区改造被征收人(以下简称棚改居民)购房优惠政策,发挥“房票”桥梁作用,提高商品房转化率,现就棚改居民购房安置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市住建委(市征收办)和各区、开发区根据房地产市场状况、棚户区改造规划以及棚改居民实际安置需求,以“出棚进楼”为工作目标,通过搭建平台、政策引导、登记房源等举措,组织棚改居民购买普通商品住房进行安置,拓宽棚改安置方式,实现棚改与商品房去库存联动。
二、基本原则
(一)自愿原则。凡符合准入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均可提供房源信息进入棚改居民选房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棚改居民可依据服务平台提供的房源信息,平等、自愿、自主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达成商品房买卖协议、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公开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房源地址、户型图、面积、优惠折扣和联系电话等信息通过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三)服务原则。服务平台信息发布不收取任何中介服务费,市住建委(市征收办)、各区、开发区全力做好政策宣传、信息发布、房源组织推荐、手续办理等相关服务工作。
三、显化“房票”价值
将2015年市区棚改居民购房“房票”修订为《芜湖市市区棚改居民购买商品住房优惠凭证》(以下简称优惠凭证),保留原“房票”中的棚改户身份、所购房屋、支付价款、付款帐户、信息审核等内容,把棚改居民购房可享受的优惠政策汇集到优惠凭证上来,使用优惠凭证购房的,方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征收购房安置补助。集体土地上棚改居民购房(含购买二手住房)补助标准为:按购房面积200元/平方米计算;国有土地上棚改居民购房(含购买二手住房)补助标准为:按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物)5%计算。
(二)商品住房价格优惠。进入服务平台的房源可供棚改居民自由选择。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棚改居民在规定期限内购买商品住房(不含二手住房)的,给予不低于2%的价格优惠。
(三)公积金贷款优惠。列入2016年市区(不含市辖县)棚户区改造计划的家庭,未享受实物安置的,在规定时间内,在芜湖市区(不含市辖县)购买自住住房(含二手住房,别墅除外)的,享受《芜湖市支持市区棚户区改造被征收人购买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房金委〔2015〕9号)中的优惠政策。购买商品住房的棚改居民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已经有2次及以下公积金贷款记录,并已还清的,仍然可以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利率按照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首套房利率执行。公积金贷款不足部分,可以申请芜湖市惠居住房金融有限公司组合贷款,组合贷款额度不超过35万元,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0.85倍执行。
购买商品住房的棚改居民未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在芜湖市惠居住房金融有限公司申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最高额度35万元,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0.85倍执行。
(四)契税补助优惠。棚改居民在规定期限内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的,在缴纳契税后给予所纳契税额100%补助。
棚改居民本人(含配偶)、父母或子女购房,均可享受上述优惠。
在2016年3月4日(年度棚改计划发布时间)之前12个月内,即从2015年3月4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当年项目因特殊原因推迟到下年度实施的,以征收方案中明确的完成时间为截止时间)使用优惠凭证购房的,可同时享受上述优惠。其中在2015年3月4日至签订征收协议前购房的,可通过补开优惠凭证的方式享受购房补助、公积金贷款、契税补助三项优惠。
在服务平台以外楼盘使用优惠凭证购房的,不享受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棚改居民的购房价格优惠,但可享受购房补助、公积金贷款、契税补助三项优惠。
棚改居民购买二手住房的,可享受购房补助、公积金贷款、契税补助三项优惠。
四、操作程序
(一)棚改居民有意向到房地产开发企业购房的,可在规定期限内以普通购房人身份自主购房。
(二)棚改居民出示征收协议,房地产开发企业兑现棚改居民购房价格优惠,从服务平台下载优惠凭证(一式四份),填写购房信息,并与购房人共同签字确认,房地产开发企业留存一份,其余三份交与购房人。
(三)购房人将优惠凭证 (一式三份)交房产超市棚改现场办公室(以下简称现场办公室),现场办公室组织各区征收审核单位审核确认,确认结果及时反馈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确认后的优惠凭证后,与购房人签订正式购房合同。
(四)超出购房款承诺支付期限且在棚改征收补偿款限额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信息反馈现场办公室,现场办公室及时反馈市建投公司,从棚改资金池解决。
(五)棚改居民选择货币补偿后购买二手住房的,凭征收协议和新购房屋的不动产登记证书到现场办公室补开优惠凭证 ,棚改居民可凭优惠凭证 到各区、开发区指定部门享受契税补助优惠。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办法
(一)拟参加棚改居民市场化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向市开发办提出申请,提供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提供全部可售商品住房房源信息及相关资料,并承诺给予价格优惠。市开发办组织符合准入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房源进入服务平台。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持征收协议购买商品住房的棚改居民按销售价格九八折以上优惠。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随意提高销售价格,若调整销售价格,在公布调价结果前报市开发办,市开发办及时更新服务平台房源信息。
(三)进入服务平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在棚改征收地块设立现场销售点,或进驻房产超市,为棚改居民提供便捷服务。
(四)新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向市开发办提供房源信息,市开发办同步更新服务平台房源信息。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价格优惠承诺或擅自提高销售价格的,市开发办终止其参与资格,造成损失的要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对价格优惠落实不到位,经调查属实达到3次的,对所销售楼盘进行封盘处理,并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档案。
六、其他
(一)本意见适用于2016年度市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市辖各县棚户区改造安置工作可参照执行。
(二)本意见由市征收办、市开发办共同解释。
(三)本意见自下发之日执行,与原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附件:芜湖市市区棚改居民购买商品住房优惠凭证
2016年6月17日
附件
芜湖市市区棚改居民购买商品住房优惠凭证
编号:
一、购房信息
1、购 房 人: 与被征收人关系: 身份证号: ;
2、(楼盘)位置: ;
3、房号: 楼 单元 房;
4、建筑面积: ㎡,单价 元/㎡;
5、总购房款: 元,(大写) ;
6、棚改优惠: 元,(大写) ;
7、实际支付房款: 元,(大写) ;
8、首付款: 元,(大写) ;
9、房开企业名称:
开户行: 账号: 。
购房人(签字): 房开企业(盖章): 审核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二、资金确认
经核实, 棚改地块 被征收人货币补偿金额(大写) ¥ 元。其中,棚改资金应支付房地产开发企业(大写) ¥ 元;支付给被征收人货币补偿金额(大写) ¥ 元。
填写人: 审核人: 审核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凭此凭证还可享受征收购房安置补助、公积金贷款优惠、契税补助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