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江北区域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已经2016年3月18日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3月29日
芜湖市江北区域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
补偿安置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行为,维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对芜湖市江北区域沈巷镇、二坝镇、汤沟镇、白茆镇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作如下规定:
一、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根据《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县、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法定职权内核发的证照给予补偿。区划调整前建造的无有效证照房屋,由所在镇政府认定,经确认后给予补偿,区划调整后未经批准建造的房屋不予补偿。
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化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选择产权调换的必须是被征收区域的常住人口;对城市规划区外具备宅基地还建条件的,可选择申请宅基地建房,具体方案由鸠江区政府另行制定。
(一)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补偿的,被征收房屋按补偿价格结合成新的2倍计算补偿,补偿后不再享受产权调换政策。
1.符合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人均35平方米内全部或部分放弃安置的,按放弃安置的面积200元/平方米计算放弃安置补助费;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征收期限内购买本市普通商品住房的(不含二手房),按购房面积200元/平方米计算购房补助。
(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安置面积按该户应安置人口人均不超过35平方米建筑面积(包括公摊面积)控制。产权调换安置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结合成新找补回迁安置房价的差价;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产权调换安置面积,其差额部分按房屋补偿价格结合成新1.5倍计算补偿;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标准安置面积,其差额部分按回迁安置房价购买;被征收人无力购买的可实行承租并办理共有权证;产权调换商品房安置面积因户型等原因超出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回迁安置价、上跨价、市场平均价在项目征收方案中确定;商品房产权调换实施方案由安徽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鸠江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二、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一)从事办公、生产、仓储等非住宅房屋征收时,有有效证照的,按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结合成新的1.5倍计算补偿;区划调整前建造的无有效证照房屋,由所在镇政府认定,经确认后,按确认意见给予补偿,区划调整后未经批准建造的房屋不予补偿。
(二)非住宅房屋征收时,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按国家规定的征收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计算;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工业用地,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按流转合同约定的价款,扣除土地已使用年限折算的价款,再按征收时国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补偿金额。
三、征收安置人口的认定
征收安置人口的认定应以户口簿记载的人口为依据,以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日为时点,以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公平合理为原则,防止出现“两头占或两头空”现象。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计入安置人口:
1.征收范围内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
2.与征收范围内村(居)民结婚且户口迁入且未享受过房改福利分房政策或本市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房屋征收补偿政策的;
3.征收范围内村(居)民依法办理子女收养手续且所收养子女户口已迁入的;
4.刑满释放后户口迁回征收范围的;
5.征收范围内出生尚未入户的新生儿或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搬迁期限内出生的新生儿;
6.户口从征收范围内迁出的现役军人(军官除外)、在校学生、服刑人员。
(二)征收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配偶、未婚子女(不含离异)户口未迁入的,经证明未享受过房改福利分房政策或本市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房屋征收补偿政策的,计入安置人口;
(三)因其它原因户口从征收范围迁出的人员,经证明未享受过房改福利分房政策或本市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房屋征收补偿政策且该户标准安置面积不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的,计入安置人口;
(四)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有两处及以上住宅房屋的,征收时应合并计算并按一户享受产权调换;已安置人口不得重复安置,超过安置面积部分的房屋按补偿价格结合成新的1.5倍计算。
安置人口由征收实施单位结合户籍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认定。未享受过房改福利分房政策的由户籍所在地住房制度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未享受过本市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房屋征收补偿政策的由户籍所在地镇政府出具证明。
被征收人应当对补偿人口未享受过房改福利分房政策、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未享受房屋征收补偿政策和提供房屋产权相关资料真实性等作出书面承诺。
四、产权调换优惠政策
1.对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已婚未育或独生子女户可增加一个人口安置面积;
2.孤儿及未婚(不含离异)一人户家庭,在其房屋征收时可增加一个人口安置面积;
3.对多子女家庭可根据征收时家庭人口结构、性别情况适当增加安置面积;
4.丧偶老人独立居住的房屋被征收时,其一人安置面积因户型原因超出部分,在15平方米内(含15平方米),按回迁安置房价与市场平均价的平均值结算。
以上优惠政策增加的人口安置面积按安置房回迁价购买,有经济条件的被征收户在家庭安置人口既定安置面积基础上可以按上跨价购买20平方米安置面积。
五、征收奖励
(一)住宅房。
1.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并交出被征收房屋的,按征收时公安机关登记在册的农业户籍人口给予奖励每人安置补助费1万元;
2.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完成搬迁交房的,给予适当搬迁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200元/平方米,同时奖励回迁安置面积指标人均5 平方米建筑面积,按安置房回迁价结算。
(二)非住宅。
对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签约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不超过10%予以奖励。
超过规定期限搬迁的一律不予奖励。
六、公示
(一)基本情况公示。
所有征收地块的被征收房屋均须三榜公示并经市证照确认小组确认。一榜由社区(村)在征收现场公示;二榜由镇政府在辖区内公示;三榜由区征收部门在《芜湖日报》、《大江晚报》或《芜湖征收》网站上公示。三榜可同时公示,每榜公示不少于3天。公示中应公布征收人电话和主管部门电话,同时设立举报信箱。征收人在报送征收地块摸底资料时,随文报送三榜公示情况及结果。
三榜公示的主要内容:
1.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号(含其他权属证明)、房屋坐落、结构、建筑年代、面积及他处住房等情况;
2.被征收房屋土地权属性质和土地使用类型;
3.被征收人及其家庭安置人口的姓名(名称)、户籍、计划生育情况;
4.被征收人是否为低保家庭或生活困难群体;
5.其他需公示的内容。
(二)补偿结果公示。
补偿结束后,征收人应分别在《芜湖征收》网站和征收现场张榜实名公示以下信息,现场公示不少于7天:
1.补偿安置结果,货币补偿金额,产权调换安置房的坐落、楼层、结构、面积、产权归属情况;
2.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七、证照确认及疑难问题的处理
(一)区划调整前建造的无证房屋确认有争议的,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由被征收人书面申请,知情人证明,房屋所在地社区(村)、镇公示后出具意见,由区政府确认;
(二)市证照确认小组对征收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照、公示结果、征收补偿安置中的疑难问题等进行审查、核实、确认,并出具确认意见。
八、建立健全档案制度
房屋征收中的各类文件、决定、纪要、征收方案、补偿协议、公示等原始凭证及家庭人口认定的各种资料、证明、调查材料等应按项目分类归档保存,复印件需经经办人签字或盖章后存入档案,便于查询,接受监督。
九、法律责任
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及相关部门应认真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严格执行房屋征收政策及相关规定,对不履行本规定,或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应严肃查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征收人提供虚假资料、采取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骗取相关证照的,应严肃查处;骗取产权登记的,依法予以注销;骗取补偿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规定由市住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共同解释。
十一、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其他芜湖市江北区域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执行前已征收的地块仍按原规定执行。
附件:芜湖市江北区域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附件
芜湖市江北区域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一、房屋补偿价格
单位:元/平方米
类别
|
级别
|
结构规格
|
价格
|
框架
|
1
|
钢筋砼框架,梁柱承重,现浇钢筋砼屋面、楼面,钢、木门窗,层高3米以上。 |
1250
|
2
|
底层为钢筋砼框架,上部为砖墙承重,现浇钢筋砼屋面、楼面,钢、木门窗,层高3米以上。 |
1100
|
|
砖混
结构
|
1
|
砖墙承重,有构造柱、圈梁,钢筋砼屋面楼面,水泥地面,钢、木门窗,层高3米以上。 |
1000
|
2
|
砖墙承重,有圈梁,钢筋砼桁条,钢筋砼楼面,水泥地面,钢、木门窗,层高3米以上。 |
900
|
|
3
|
砖墙承重,有圈梁,平屋面、瓦屋面,水泥地面,钢、木门窗,层高2.8米以上。 |
850
|
|
砖木
结构
|
1
|
24砖墙瓦顶,木橼、木条、油毡垫层,水泥地面,门窗齐全,檐高2.8米以上。 |
800
|
2
|
18砖墙瓦顶,木橼、竹条、芦苇垫层,水泥地面,门窗齐全,檐高2.8米以上。 |
700
|
|
3
|
半砖、半瓦、半土、半草、檐高2.2米以上。 |
550
|
|
4
|
土墙草顶,檐高2.2米以上。 |
450
|
|
简易
搭盖
|
1
|
四面墙体,有顶(瓦顶、草顶)。 |
310
|
2
|
一面至三面墙体,有顶(瓦顶、草顶)。 |
200
|
说明:住宅房屋的补偿价格按上述标准计算,非住宅房屋的补偿价格按上述标准的80%计算。
二、房屋成新系数表
建筑
年代
|
3年内
|
4-6年
|
7-10年
|
11-15年
|
16-20年
|
21-25年
|
25年以上
|
成新
系数
|
1
|
0.95
|
0.9
|
0.85
|
0.8
|
0.7
|
0.6
|
三、房屋征收补偿计算公式表
一、住宅
补偿金额=补偿价格×成新系数×建筑面积
|
二、非住宅
补偿金额=补偿价格×成新系数×建筑面积×1.5
|
四、附属设施补偿
通讯
|
有线电视
|
350元/户
|
移装费
|
家庭宽带
|
200元/条
|
||
固定电话
|
8元/门
|
||
空 调
|
窗式
|
250元/台
|
移装费
|
分体式
|
300元/台
|
||
柜式
|
500元/台
|
||
中央空调
|
400元(主机)+350元/台×分机台数
|
||
热水器
|
太阳能
|
300元/个
|
移装费
|
电能
|
100元/个
|
||
燃、煤气
|
100元/个
|
||
室外地坪
|
水泥
|
60元/平方米
|
|
砖石
|
18元/平方米
|
|
|
室外非住宅
机动车辆停车坪
|
50元/平方米
|
混凝土厚<10厘米
|
|
100元/平方米
|
10厘米≤混凝土厚
<20厘米
|
||
220元/平方米
|
混凝土厚≥20厘米
|
||
围墙
|
门斗
|
60元/平方米
|
|
砖石墙
|
100元/平方米
|
||
土、篱笆墙
|
20元/平方米
|
||
防盗设施
|
铁门
|
100元/平方米
|
|
卷帘门
|
100元/平方米
|
||
防盗网
|
50元/平方米
|
||
简易防盗门
|
300元/扇
|
||
品牌防盗门
|
1000元/扇
|
有注册商标
|
|
外阳台
|
PVC门窗
|
260元/平方米
|
自行封闭
|
铝合金门窗
|
240元/平方米
|
||
木门窗
|
200元/平方米
|
||
炉灶
|
抽油烟机
|
100元/个
|
移装费
|
嵌入式燃气灶
|
100元/个
|
||
燃气开户费
|
2000元/户
|
选择产权调换的不补偿 | |
卫生设施
|
洗脸池
|
150元/个
|
|
浴缸
|
600元/个
|
||
坐便器
|
400元/个
|
||
蹲便器
|
150元/个
|
||
化粪池
|
200元/个
|
||
粪缸
|
100元/个
|
||
其 他
|
水池、煤池
|
60元/个
|
|
水井
|
400元/口
|
压水井
|
|
600元/口
|
深不满10米水井
|
||
1000元/口
|
深10米以上水井
|
||
消防池、浴池
|
120元/立方米
|
|
|
雨棚、雨罩
|
30元/平方米
|
||
其 他
|
屋面隔热层
(自建)
|
45元/平方米
|
简易
|
90元/平方米
|
|
||
畜棚、柴草间、厕所、农机具用房
|
110元/平方米
|
砖墙、瓦顶
|
|
80元/平方米
|
泥墙、瓦顶或砖墙、草顶 | ||
60元/平方米
|
泥墙、草顶
|
||
坟冢
|
1000元/冢
|
水泥结构,一冢两棺
|
|
500元/冢
|
水泥结构,一冢一棺;土坟
|
||
名称
|
补偿标准
|
备注
|
注:1.未列入的附属设施可参照相近设施给予补偿,或根据其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2.涉及供电设施或各种管、杆、线迁移的由相应资质单位评估后,由征收人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补偿金额。
五、室内装饰装修补偿
名称
|
补偿标准
|
备注
|
|
吊
顶
|
墙纸天棚
|
25元/平方米
|
|
纤板、灰板条、扣板
|
30元/平方米
|
||
铝塑板
|
150元/平方米
|
||
铝板
|
75元/平方米
|
||
三合板
|
40元/平方米
|
||
石膏板
|
60元/平方米
|
||
胶合板
|
20元/平方米
|
||
墙
面
|
瓷砖
|
50元/平方米
|
1.外装潢不予补偿
2.不含隔墙墙体
|
铝塑板
|
100元/平方米
|
||
墙布、墙纸
|
50元/平方米
|
||
胶合板
|
15元/平方米
|
||
喷漆、喷瓷、喷塑
|
100元/平方米
|
||
壁柜式组合家具
|
600元/平方米
|
不可移动的
|
|
室
内
地
面
|
装配式成品实木地板
|
260元/平方米
|
不含结构性原有木地板
|
地板砖、其他木地板
|
120元/平方米
|
||
水磨石
|
70元/平方米
|
|
|
大理石
|
200元/平方米
|
||
花岗岩
|
140元/平方米
|
||
油漆地面
|
60元/平方米
|
注:未列入的附属设施和室内装修可参照表中相近的设施给予补偿。
六、树木移栽补偿
种类
|
胸径
|
补偿标准
|
备注
|
一
般
树
木
|
5厘米以下
|
30元/株
|
1.胸径(厘米)是指离地面1.3米处所丈量树木的直径;
2.相邻树木间距2米以内的不予补偿;
3.合法宅基地范围内的树木按本标准执行;
4.风景树按果树标准执行。
|
6-10厘米
|
100元/株
|
||
11-20厘米
|
200元/株
|
||
21-30厘米
|
400元/株
|
||
31-40厘米
|
600元/株
|
||
41-50厘米
|
800元/株
|
||
51-60厘米
|
1000元/株
|
||
61-70厘米
|
1200元/株
|
||
71厘米以上
|
1500元/株
|
||
果
树
|
5厘米以下
|
50元/株
|
|
6-10厘米
|
100元/株
|
||
11-20厘米
|
200元/株
|
||
21-30厘米
|
500元/株
|
||
31-40厘米
|
800元/株
|
||
41-50厘米
|
1000元/株
|
||
51厘米以上
|
1200元/株
|
七、其它补偿
名称
|
补偿标准
|
备注
|
|
其
它
|
龙舟
|
10000元/条
|
|
剥护坡
|
40元/平方米
|
||
罗马柱直径35厘米
|
700元/根
|
||
挑檐倒坡、琉璃瓦
|
70元/平方米
|
||
阳台花瓶柱
|
80元/米
|
||
玻璃固定中堂画
|
300元/幅
|
||
不锈钢双层拉丝防盗门
|
600元/平方米
|
||
不锈钢扶手
|
100元/米
|
||
铁艺扶手
|
80元/米
|
||
镀锌管扶手
|
70元/平方米
|
||
花石子墙面
|
25元/平方米
|
||
室外装饰门窗套
|
300元/樘
|
八、征收补助
(一)搬迁补助费。
1.住宅房:按每户800元计算;
2.非住宅:按被征收房屋确认面积计算,标准为12元/平方米,有重型机械设备的,可依据评估价计算。
其中: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支付一次搬迁费;产权调换现房安置的,按上述标准支付一次搬迁费;产权调换期房安置的,按上述标准支付两次搬迁费。
(二)住宅房临时安置补助费。
1.实行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确认面积6元/平方米·月计发6个月。
2.实行产权调换的:
(1)以现房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确认面积6元/平方米·月计发6个月。
(2)以期房安置的,被征收人自行过渡,从搬出之日起18个月内安置的按6元/平方米·月计发至安置后4个月,超过18个月安置的,按12元/平方米·月计发。
(3)征收人提供周转房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费。
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费按被征收房屋确认的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办公用房按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5‰(元/月)计算;生产(含生产性办公)、仓储用房按12‰(元/月)计算。
1.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支付4个月;
2.产权调换的:
(1)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或征收人提供周转房的,不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
(2)选择期房产权调换,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从搬迁之月至调换房屋交付之月,按上述标准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
(四)对未经规划部门批准,利用自有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按住宅房屋认定,对其实际经营的建筑面积部分按150元/平方米给予营业补助。
九、房屋征收相关项目补偿
1.炮楼及天面楼梯间、地下室:高度2.2米以上,按800元/平方米计算补偿;高度2.2米-1.8米,按500元/平方米计算补偿;高度1.8米以下,按400元/平方米计算补偿。
2.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架空层层高2.5米以上,按800元/平方米计算补偿;层高2.5米-1.8米,按600元/平方米计算补偿;层高1.8米-1.5米,按400元/平方米计算补偿;层高1.5米以下,按200元/平方米计算补偿;无围护结构的减半计算。
3.阁楼:高度2.2米以上的按310元/平方米计算补偿,2.2米以下的按200元/平方米计算补偿。
4.阳台、走廊:与被征收房屋同期建造的全封闭阳台、有柱和围护结构的走廊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100%计算面积,后期自己用木门窗、塑钢门窗、PVC门窗等材料封闭的阳台、走廊按70%计算面积,未封闭阳台、无柱和无围护结构的走廊的按50%计算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