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是被征收人最关心的地方,补偿的多少是评估决定的,可以说评估的价值直接影响被征收人补偿高低,评估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应当被重视,现在很多地方的评估价值都非常低,低于房屋本身价值,这样就侵害了被征收人的权益。
什么原因造成评估低于本身价值?
很多地方征拆来临,拆迁户就开始根据自己的情况估算房屋的价值,评估方法都是通过网络或者道听途说得来的,或者按照其他地方的市场价格计算的,这样计算出来的价格一般都很高,拆迁方给出的评估价格无论怎么算都不会高于拆迁户自己计算的价格,这就让拆迁户感觉评估价值低。
再有是拆迁户自己家拆迁,都想多得到一些补偿,而拆迁方不同,通过各个环节控制成本,不会按照拆迁户计算的方法评估,比如拆迁户房屋实际面积是500㎡,房产证件标注200㎡,那么拆迁方就会以证件为主,虽然要根据综合情况判断补偿面积,但很多地方评估机构等都是拆迁方指派,这样层层剥削都会影响到补偿高低。
再加上拆迁户计算的标准依据方法和拆迁方使用的依据方法都不同,直接造成两者评估的价格差别很大。
评估价值低于房屋实际价值,怎么办?
不同的评估机构使用不同的评估方法得出的评估结果都大不相同,这样就不能达成一致,拆迁户认为补偿太少,拆迁方感觉自己通过合理合法的方法评估出来的,此时拆迁户应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
当我们对补偿产生异议时,要记住,千万不要拖,必须在收到评估报告的10日内以书面形式申请复核,拆迁户对复核结果仍然有异议的,在收到复核结果10日内可以申请专家委员会鉴定,还有异议的此时可以提起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