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涉及国有农林茶场土
时间:201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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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府发〔2013〕4号
州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
发证涉及国有农林茶场土地确权
登记问题的意见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新区(试验区)筹委会办公室:
自去年9月我州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正式启动以来,各项工作进展顺利。但是由于国家土地政策调研等历史原因,我州不少地方还存在农民集体与国家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相互插花、相互越界等土地权属界线不清等问题,这些历史遗留问题多数成因复杂、涉及面广、争议时间长,已成为制约当前我州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开展和影响稳定的主要问题。
为切实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农村土地确权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计划革命委员会、国家基本建设革命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有关在基本建设中节约用地的指示的通知》(建革综字〔1973〕第364号)、《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国土籍字第 26 号)、《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的意见》(国办发〔2001〕8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等历史以来相关土地管理文件精神,并充分结合我州实际,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就我州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过程中涉及国有农林茶场土地确权登记相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从实际出发,按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保持稳定”的原则妥善处理。依据当时的历史条件和政策,充分考虑当前土地使用的实际状况,尽可能全面考虑各方利益,在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土地可持续利用的基础上化解矛盾、解决争议。
二、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文件批复成立的国有农场,且国有农场与周边农民集体签定用地协议或土地详查时签订权属界线协议书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有。
三、对前款属于国有的土地范围内,国有农场或周边农民集体、单位和个人越界使用至今的土地,按现状确认给现使用者管理使用。
四、今后因国家经济建设或地方公益性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对现使用者进行补偿或安置;需要收回国有农场建设用地的,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对现使用者进行补偿或安置。
五、具体操作时,可将前款(一)范围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为国有农场,但在备注栏应注明“本宗土地登记范围内包含部分零散国有土地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际管理使用,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应对实际管理使用者进行补偿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