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5-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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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府办发〔2014〕2 号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小型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
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新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西南州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14日
黔西南州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
移民安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小型水利水电工程是指小(1)型、小(2)型水利工程和装机在5万千瓦以下的小型水电工程。
第三条 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责任到乡(镇)、部门联系、任务包干到县(市)、全过程监督评估、项目业主参与的管理体制。
州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县(市)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其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实施。
州级水务部门或项目管理单位全过程参与,州发改、国土资源、住建、农委、林业、公安、信访、维稳等有关单位积极配合协调相关工作。涉及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移民安置计划要求负责组织实施其行政区域内移民安置工作。
第二章 实物指标调查
第五条 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立项后,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有关法规及规范进行实物或实物指标(以下统称实物指标)调查。
(一)发布通告。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应向县(市)人民政府申请发布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工程占地和淹没区跨县(市)的,由所属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发布。
(二)测设界桩。设计单位按照确定的建设征地范围测设实物指标调查和建设征地界桩,并完善相关手续。
(三)实物指标调查准备。实物指标调查工作开始前,设计单位应当编制实物指标调查细则,由县(市)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审查批准并送州级移民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条 实物指标调查应做到全面、准确、真实。实物指标(含承包耕地)调查应明确分解到户,调查结果经调查者和被调查者签字认可并公示、确认后逐级签章。
第七条 建设征地实物指标是编制移民安置规划,以及计算和兑现移民补偿资金的基本依据。实物指标的变更应经原规划审批单位审查认定后方能作为补偿依据。
第八条 实物指标调查5年后,工程项目未核准或实施的,应重新组织实物指标调查和规划编制工作,按原程序重新报批。
第三章 移民安置规划
第九条 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应遵循因地制宜、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保护生态的原则。需要到集镇安置或集中安置的,安置点的选择应充分尊重移民意愿,规划设计参照国家有关法规、行业标准,结合小城镇建设、新农村建设进行,其设计应达到初步设计深度。
第十条 小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移民安置规划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向州级移民管理机构申请组织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 不涉及直淹人口的小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可不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只需编制征收(用)地补偿方案,但其实物指标及补偿安置方案须经县(市)级人民政府确认后由州级移民管理机构商国土资源、水务等相关部门予以确定。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修改;确需调整或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四章 征地补偿
第十三条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参照现行同时期、同类型大中型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实施原则执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保持安置移民原有生活水平需要提高的,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其它实物指标补偿参照所在地同时期、同类型大中型水库工程补偿补助实施原则执行。
第十四条 房屋(居住房)补偿费不足以修建人均20平方米砖木结构基本用房的贫困移民,按照人均20平方米砖木结构房屋的补偿标准计列投资和补偿。
第十五条 基础设施及专业项目参照大中型水库有关规定、结合地方实际处理。
第五章 移民安置
第十六条 移民安置规划审查批准后,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与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所在的县(市)级移民管理机构签订移民安置工作协议。县(市)级移民机构按照审批的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组织实施移民搬迁安置工作。
第十七条 移民安置建设或复建专业项目的实施管理权限按照项目权属关系确定。规划中村民受益且技术要求不复杂的移民安置建设项目,由村民自建、自管、自用。
第十八条 移民安置后,县(市)级人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为移民办理户籍登记、子女入学及土地、山林和房产确权发证等手续。
第十九条 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监督评估由县(市)级人民政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移民安置监督评估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跨县(市)的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由州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不跨县(市)的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阶段验收,由县(市)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竣工验收由州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
第六章 移民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由县(市)级移民管理机构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移民安置年度计划,按照移民安置实施进度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拨付给县(市)级移民管理机构。县(市)级移民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参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应接受移民资金专项审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有移民搬迁安置任务或涉及面较广、情况复杂的小型水利水电工程,需开展移民安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具体工作和要求按照《黔西南州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必须搬迁的移民,无正当理由拖延搬迁或拒迁的,县(市)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黔西南州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