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拆迁的脚步踏入这片未被开发的净土,也意味着矛盾纠纷随之而来,可能是房屋处理方式不妥当造成补偿低,也可能是故意压低补偿,又或者其他因补偿引发的纠纷问题,这种情况下为了解决双方的纠纷,将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ZF,根据补偿方案综合考虑后作出补偿决定。
那么作出补偿决定的依据来源补偿方案,拆迁方和拆迁户对补偿方案不能达成一致,再经过市县ZF作出一个行政决定,双方就能达成一致吗?应该如何理解征收决定?
很多拆迁户都有这样的经历,自己家所处拆迁范围内,但是因为补偿太低,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然而拆迁户只会关心补偿多少,并不会了解影响补偿的评估环节会不会出问题。
很多地区的拆迁户根本没有收到分户报告结果,只被口头或者一纸之书告知,还不知前因后果处于懵圈状态的拆迁户不久就收到了当地ZF作出的补偿决定,对于这种情况,暂且不说补偿是否合理,对补偿决定的内容、执行程序是否合理都存在问题。
对于不合理的补偿决定怎么办?
我们应该明白,不是ZF作出的决定,就代表合理合法,要知道各地区的征地拆迁都是当地ZF行为,一些不法ZF部门为了减少成本,对拆迁户实行压低补偿的手段,所以拆迁户收到补偿决定后,一定要冷静,首先要审查该决定的内容和执行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补偿决定是否合理主要是由补偿标准、金额等决定,这些标准、金额又是评估报告决定的,所以审查补偿决定是否合理,应该从评估报告中入手。
根据法律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委托书合同的约定,向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并且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征收部门向拆迁户转交分户报告。
这样就说明,口头告知或一纸之书都不能作为评估结果的告知,并且也需要在征收范围内给予一定时间的公告,对于征拆中的公告、告知是非常重要的,如果作为直接利害人都不知道自己房屋的具体情况,那么我们是不是可以认为,对方为了掩饰某些东西才选择一带而过的呢,对这样的评估报告和依据评估报告作出的补偿决定怎能让人信服呢。
经常有拆迁方作出的拆迁公告和补偿决定时间相差甚远,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房地产市场价格也是变化浮动较大,这样就严重损害了拆迁户的合法权益,这就好比用10年前的房地产价格,补偿10年后的房屋。
法律规定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评估时点一致,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一般不能超过1年,然后现实中拆迁方抓住了拆迁户不懂法律程序的弱点,往往时隔很久才会送达,这样的补偿决定作出,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看到这里你还敢不重视评估报告吗,虽然只是一条法律法规,但是在不了解程序的拆迁户面前就可以起到撬动地球的作用,试想一下,一家如此暂且好说, 如果10家、100家、1个村、10个村,全国各地的征收都按照如此方法,那将是恐怖的天文数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