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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阻止拆迁而获刑的农民身上,我们应该明白什么?

时间:2020-06-10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拆迁的初衷本来是一项利国惠民的好政策,但是执行过程经过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很多地方的拆迁从惠民变成了害民,从拆迁户盼望的喜讯转变成悲剧,造成的原因有很多,除了拆迁方的步步紧逼外,就是拆迁户的处理方式不当所引发的。

接下来我们带领大家看几起因拆迁户不当的阻止拆迁行为而引发的悲剧

2009年大兴村民李x因对拆迁不满,并声称如果被强制拆除将点燃汽油瓶阻止,获刑1年3个月。

2011年河北承德吴x等人因对山林土地补偿分配不满,领取补偿后不愿自行拆除,2013年法院限期拆除,逾期不拆将强制执行,吴x等人通过使用爆炸、自焚等暴力方式阻止强制执行,最终获刑2年。

2014年浙江蒋x通过使用自制爆炸物阻止拆迁的进行,最终获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2018年江苏扬州,韦x因不自行拆除侵占河道的建筑物、构筑物,在强制执行现场驾车撞向人群,导致1人当场死亡、9人受伤,一人送医途中死亡,最终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通过这些教训我们从中得到什么感悟?以暴制暴的方式就能解决问题吗?这就是拆迁户想要的结果吗?我们要的是解决问题,还是一腔热血的表达自己的暴力实力?

不管什么情形下,做出暴力行为时,你是否想过后果?当他人使用暴力回应时,你是否有过劝告?当因暴力回应引发更强烈的暴力你是否具备了自救自护的本事?

因为你的一时冲动,采取不当的处理方式带来了多么可怕的后果,几个家庭付出了惨重的代价;就因为你的以暴制暴,让其乐融融的家庭破碎不堪,贼固然可恨,可与以暴制暴带来的后果相比,更令人恨之入骨,毛骨悚然。

我们来看《刑法》中的条款规定: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虽然我们可以正当防卫,但是不代表可以无限输出,本可点到为止,却要置于死地,如何掌握正当防卫的“度”尤为重要,通过很多案例看来,一旦实施起来就不会有如此冷静的想法,不然也不会有以暴制暴的行为。

很多时候因为拆迁户对征拆相关法律的不了解,导致出现纠纷后不能第一时间提起正确有效的诉讼或者复议,导致错失救济时效期,最后等来了拆迁户认为违法强拆的合法的司法强拆,这就是为什么很多拆迁户明明有理但就是说不清。

以暴制暴的处理方式只在一瞬间,就可能夺走了自己以及他人的生命,在越来越浮躁的今天,似乎大家的肚子越来越大,但度量越来越小,因为鸡毛蒜皮的小事就大打出手,造成的因素有很多,不管生活压力有多大,遇到什么事,我们都应当明白,事情发生后我们无法改变现实,我们要做的是解决问题,尽可能的给自己带来最少的伤害,难道以暴制暴带来的家破人亡就是你想要的结果吗?

“静”中藏了一个“争”字,越想争,心就要越静。

“稳”中藏了一个“急”字,越着急,事就要越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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