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征地拆迁的执行程序,法律颁布了相关严格法定程序,指导拆迁方按照法定程序一步步进行,目的就是为了保护拆迁户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而在这些程序中拆迁审批是最基础也是很重要的其中一个程序。
一些地方拆迁方为了避开繁琐复杂的审批程序,往往是没有审批或者审批还没有得到批准就开始拆迁,作为完全不懂法的拆迁户根本无法察觉,试想一下一个不被认可没有得到审批的拆迁项目,后续的工作也不能保证合理合法。
今天拆迁律师要说的是一个没有得到审批就私自拆迁的行为不但违法还有可能犯罪,被法律制裁时不但要追究法律责任要承担刑事责任。
如此重要的审批文件拆迁方不知道吗?为什么拆迁方没有这些审批文件,我想这是利益在作祟,遇到违法拆迁后拆迁户的生活直接受到影响,今天我们拆迁律师简单总结拆迁中会经常出现的没有审批文件的情况。
1、拆迁方没有获得审批或者实际拆迁面积大于审批文件中的面积,这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未批先占、少批多占”,拆迁户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就要仔细审查审批文件中的拆迁面积和实际的面积是否相同。
从实际情况来看所有拆迁户都是第一次拆迁,根本不会知道如何审查对方是否合法,造成了拆迁方没有任何手续也任由其收割,这是征拆中常见的违法情况之一。
2、审批文件的有效期,不管什么事物都会有期限,审批文件也同样如此,并不代表拆迁审批一次可以想什么时候拆就什么时候拆,也就是拆迁审批得到批准后,如果在一定期限内没有进行拆迁的,审批将自动作废,一般情况下2年内没有进行拆迁行为的就视为无效。
3、此类情况虽然拥有审批文件,但是审批机关文号等完全不对,也就是说拆迁方所拿的审批文件并不是有权限部分的审批,又或者说拆迁方为了应付拆迁手续,自己为自己审批的手续拿出来糊弄拆迁户,根据法律规定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将由国务院审批,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拆迁户看到这里应该明白只有GWY和省级ZF才能作出用地审批,一些涉及用地面积较大的都需要GWY审批才可以,也只有GWY有批准权利,而我们现实案例中遇到的较大用途的情况审批机关都是错误的。
拆迁户前期对审批手续的审查是最简单分辨出对方是否违法,如果拆迁方没有主动出示或者拒绝出示的我们可以通过信息公开的方式获取到这些信息。
我们拆迁律师提醒广大的农民朋友,遇到征收直接影响我们的生活水平,一定在征收来临之前就要提前准备做到未雨绸缪,征地拆迁的程序繁多非常复杂,作为非专业人士一时间很难彻底弄清楚,我们建议不管是在哪个环节什么时候,只要感觉不合理、有异议的就要第一时间通过相关程序提出,千万不要无动于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