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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纠纷中双方都应当举证证明自身的合法性

时间:2021-11-22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拆迁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而拆迁纠纷也成为了拆迁的组成部分之一,出现纠纷的形式虽各种各样,但大致的矛头都指向了补偿,因为补偿问题演变出让人目瞪口呆的拆迁套路,其中房屋强制拆除就是让拆迁户最无奈最恐惧的手段之一。

拆迁方为什么会主动上门和拆迁户谈判?为什么还对拆迁户有所忌惮,是因为拆迁户的谈判资本还在,而这个资本就是拆迁围绕的重点“房屋”,一旦拆迁户的房屋被拆掉,也就失去了谈判资本,拆迁方也随之变得爱答不理,房子没了偿没有拿到对方还不承认如何是好。

从目前的法律来看拆迁户的房屋被强拆后,对方需要拿出证明自己是合法强拆的证据,如果不能提供自己是合法的就是违法拆迁,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就算拆迁方不能证明自己拆除行为的合法性,拆迁方的执行程序是否按照法定要求进行的,再退一步讲拆迁户收到了补偿决定无动于衷,没有提起诉讼没有搬迁需要强制执行的,就算师出有名合理合法但执行时没有按照法定要求也是不合法的。

拆迁户的房屋被拆迁方强拆后找对方理论对方不承认应该怎么办,一般这种情况下拆迁方不会证明自己的身份,这样就会出现房屋被拆掉拆迁户不知道是谁拆除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拆迁户要维权但是没有主体也是被当作皮球来回推脱。

不管拆迁户还是拆迁方出现纠纷后如何证明自己是很重要的,俗话说证据是胜诉之本,遇到突发事件拆迁户大多失去理智,并不能在过程中及时有效的收集对自己有用的证据,拆迁户要证明的是自身的合法性和对方的违法,口说无凭就成了信口开河,特别是在纠纷中证据是最有力的。

拆迁方不能证明自己的合法性,拆迁户有证据证明了自身的情况下,遭遇了突发事件造成物品损失的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程序,因机关工作人员的原因对拆迁户的合法财产造成损失无法举证证明价值的,机关人员也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财产登记导致无法举证的,都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给与赔偿。

目前我国正处于疫情控制阶段,不只是法院,全国不同领域的工作都已经推迟,有的拆迁户比较担心,因为法律维权有一定的时效期,如果因为疫情原因导致错过时效期应该怎么办?目前很多地方的法院只是推迟了案件审理,但是并没有停止维权通道,该做的工作在疫情期间也是可以正常开展。

证据的收集并不是在某一个环节或需要时才去收集的,作为弱势群体我们一定要做到未雨绸缪,做好每个环节的取证工作以备不时之需,拆迁户收集的证据都是后期维权的有力证明,直接决定案件的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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