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明确规定,征地拆迁的前提是必须以公共利益需要,早在十几年前法律就已经明确界定了公共利益。
就目前我国的发展情况以及不同地区的差异,实际的拆迁过程中,很难划分什么是公共利益需要,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不管如何,公共利益代表的是广大群众的利益,也就是为民众谋福利才可以,其他营收类的项目是禁止的。
谁指定拆迁项目是不是公共利益,认定公共利益的程序谁来监督,在此过程中如何才能保证拆迁户的合法权益,目前来说没有太好的明确规定。
当然,不管以公共利益需要拆迁还是以商业开发拆迁,只要对方可依照法律程序进行,我们就可以获得合理的拆迁补偿,所以,拆迁户是否可以获得合理补偿,和以什么项目拆迁没有太大关系。
依法正确界定公共利益,间接保护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法律规定征拆应当以公共利益需要,拆迁户如何才能知道是以什么名义拆迁呢,这就需要在拆迁过程中,拆迁方提供证明证据自身,在出现纠纷后,法院也应当以审查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需要作为审判的一方面。
我们身边经常会遇到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又或者其他名义的拆迁,拆迁户首先应当了解此次拆迁的建设项目,国土、规划等部门作出的相关材料,从这些文件中获取有用的信息,如果发现是以盈利性质的商业开发,那么拆迁户可以通过申请听证会,或通过法律提出自己的异议。
法律依据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以下情况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1、国防、外交需要;
2、交通、水利、能源、学校等基础设施需要;
3、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科技、环境、市政等需要;
4、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依照法律规定对危房、基础设施落后地段进行改建的需要;
6、法律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