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高院发布了 《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我们简称为“规定”,本规定自2022年5月1日开始实施。
随着时间的推移,赔偿法、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已经相继修改多年,在《民法典》出台的情况下,为了更好的解决行政赔偿中出现的新问题,更好的解决矛盾,为了适应当下社会发展,根据多年的经验,广泛征求意见,2022年对规定进行修订。
<规定>的目的在于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赔偿义务,真正地做到解决赔偿争议,应当以人为本,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本次对《规定》的修订主要有以下几点变化,我们简单总结以供参考。
1、规范行政赔偿的受理范围,明确说明赔偿案件的范围和构成部分,也就是说法律规定了赔偿案件中的细节要求,机关只要依法进行即可,这样可以对机关起到监督作用。
2、进一步说明合法财产的赔偿标准,说明对拆迁户的赔偿,不能少于拆迁户应得的合理的安置补偿,并且还说明了对精神损失的赔偿规定,再一次对拆迁户的合法权益细化保护。。
3、完善了赔偿程序的时效期和相关规定,进一步细化了诉讼程序和赔偿程序一并提起的问题,明确被告和原告的主体资格。
赔偿的受理范围
1、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
2、机关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损害公民权益的行为;
也就是说只有机关不按照法律规定执行,或在拆迁过程中侵害百姓权益造成损害的,拆迁户们才能提起赔偿程序。
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赔偿诉讼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请求资格;
2、被告主体明确;
3、明确赔偿请求和提供受损的具体依据;
4、赔偿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超期不予处理;
5、在赔偿案件受理范围或法院管辖内;
6、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期内提起;
拆迁户提起法律救济后,没有提起赔偿程序的,法院审查后认为存在行政赔偿的,应当及时告知拆迁户可以一并提起赔偿程序。
公民或组织在应当知道或自知道机关侵害权益起2年内,向机关提起赔偿申请,赔偿机关收到赔偿申请2个月内没有作出赔偿决定的,公民可依照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赔偿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