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拆迁过程中,经常会出现没有签订协议,没有享受安置补偿,房屋就被拆迁方快速拆除了,懂法的拆迁户想要通过法律途径维权,需要立刻拨打报警电话,并且收集一些有效的证据,最主要的是因为程序复杂,拆迁户无法单独自行提起救济程序。
房屋被拆迁方违法拆除后,拆迁户通过法律途径确认拆迁方行为违法,此时需要提起赔偿程序,如果赔偿机关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 ,还需要拆迁户提起行政赔偿程序。
至于赔偿标准是什么,最新的《司法解释》中说明,赔偿的标准不能低于拆迁户正常获得的补偿的标准,换句话说赔偿只能高于拆迁补偿,否则就不能保证拆迁户的权益。
《司法解释》解读如下,因行政行为违法对拆迁户的财产造成损害,不能恢复原状或者返还财产的,按照损害发生时该财产的市场价格计算损失,如果市场价格无法确定的,可以通过其他合理的方式计算。
拆迁户遇到违法征收的,提起行政赔偿程序的,赔偿标准不能低于拆迁户应得的补偿的标准。实际过程中拆迁户常常对法院作出的判决结果不满意,认为赔偿不合理,如果拆迁户对赔偿标准不满意的,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救济吗?
答案是可以的,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解读如下,如果出现以下情况的,法院应当提起再审程序,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的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我们在此提醒广大的拆迁户朋友,房屋拆迁涉及自身利益,拆迁户的房屋经常会被以各种理由强制拆掉,在我们提起法律救济之后,法院驳回起诉或者我们对判决不满意的,我们仍然可以通过抗诉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