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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说拆迁户的房屋是违建可不是那么容易的,只动动嘴皮子是不行的

时间:2022-09-27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拆迁过程中,拆迁方经常把拆迁户的房屋说成违建,按照违建快速拆迁不给补偿或者给予少量补偿,我们都知道,法律明确规定对违建的拆迁是没有补偿的。

话又说回来,仅凭拆迁方的一句“违建”,难道房屋就可以定性成违建直接强拆吗,答案肯定是不可以的,按照法律规定对违建的认定有严格的规定,今天我们和大家聊一聊,关于违建的处理程序。

立案

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或者发现了违法建筑的事实,认为该房屋确实存在问题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应当立案调查,所以,拆迁方并不是房屋的主管部门,无权对房屋的合法性说三道四。

调查

机关工作人员应当2名以上到实地调查了解,全程进行视频取证,并且将违法的事实以文字、影像的方式记录下来并且保存。

申辩

法律赋予拆迁户陈述申辩的权利,机关应当将调查结果告知给拆迁户,并且充分地听取拆迁户的意见,对拆迁户提出的事实、理由、依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作出决定

实地调查后,也听取了拆迁户的陈述,确定房屋是违建的,此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作出《限期拆除决定》,要求拆迁户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

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也就是对房屋判了死刑,当然,拆迁户如果没有抓住认定时的救济机会,对限期拆除决定不服的,或者认为机关行为不合法的,在收到限期拆除决定后一定要及时的提起诉讼程序。

行政诉讼或者复议才是法律认可的救济方法,也只有有效的救济才能暂时躲避房屋被强拆的命运。

拆迁户没有履行限期拆除决定义务的,依照法律规定机关应当履行催告义务,满足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催告程序之后,拆迁户仍然不履行拆除义务的,此时机关会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也就是开始强制执行程序。

违建房屋的拆除,应当由机关作出违法建筑的认定,在履行了一系列法定程序后,机关开始公告,要求拆迁户自行拆除,在规定时间内拆迁户不复议、不诉讼又不拆迁的,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强制拆除。

所以房屋并不是拆迁方说是违建就是违建,即便是房屋的主管部门说房屋是违建,我们同样有很多环节可以提起救济,至于能不能抓住这些救济机会,就要看拆迁户是否懂得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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