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明确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拆迁百姓房屋的,应当给予百姓公平合理的补偿,我们发现有很多这样的情况,双方对补偿还没谈拢,拆迁方突然放出话来说房屋是违建,要求拆迁户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难道补偿谈不拢,房屋就间歇性的变成违建了?
拆迁户十分确定自己的房屋是合法的,拆迁方只是打着违建的旗号压低补偿,根据法律规定,城乡规划部门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主管部门将会组织进行强制拆除。
所以不管对方作出的决定书是真是假,拆迁户必须积极应对,收到该决定后要立刻提起法律救济,针对该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如果没有提起法律救济的,将会被强制拆除。
通过法律维权的侧入点有很多,首先需要对该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例如该决定书的作出主体是否正确,决定书有没有依法作出规定内容,有没有履行法定义务进行送达,一般这种情况对方都是违规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
根据法律规定解读,能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的主体一般分为:城市中的违建房屋由规划部门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乡村里的违建房屋由乡镇ZF作出限期拆除决定,除此之外城管和国土资源部门也可以作出该决定。
因此如果我们收到的限期拆除决定书作出的主体没有注明,或者是一些不具备作出主体资格的组织,那么该决定就是违法的,一般情况下拆迁方会通过各种关系和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后,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因为拆迁户不懂法,所以很难从中找到对方的违法点。
还有拆迁户曾经私信询问我们具体应该如何操作,我们只能说看到这里您仍然不知道如何操作的,就不要自己单独提起程序,因为具体的操作步骤非常繁琐,连大概的操作思想都无法理解的,更不可能单独提起法律维权程序,此时若是自行提起只是浪费诉讼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