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历史原因所造成及现行法律法规的原因,在我国农村宅基地和房屋很多情况未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和产权证。一直用于居住之中,然而只要涉及到房屋拆迁,却因无证房而被认定为违建房,一分不补偿或补偿少的可怜。全国各地拆迁方用其无证房的手段,迫使被拆迁人签字拆除房屋,针对此类情况,渊博律师事务所在此深表同情,你被欺骗了!无证房真的没有补偿吗?大错特错!
今日渊博拆迁律师以往办案案例给予大家讲解一下,因房屋拆迁所涉及违建之时,仍可维权争取房屋拆迁补偿的状况,以供大家作为参照的依据。
一、1987年出台《土地管理法》之前
1987年1月1日第三部《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在农村只要是本村村民在任何土地上建造房屋都不属于违法占用土地行为,第三部《土地管理法》才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分农用地和农用的建设用地,所以,拆迁方针对祖宅用其违建一词认定,不给予补偿的话,纯属欺骗!
二、2008年出台《城乡规划法》之前
2008年1月1日起《城乡规划法》施行,此部法律法规的出台,是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节约而高效的利用城乡土地,促进城乡经济发展。法律规定,在农村宅基地上建造房屋需要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如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因此,拆迁方针对2008年之前以航拍图为准,未取得规划许可证为由,认定房屋属于违建,不给予补偿的话,纯属欺骗!
三、取得个别审批手续的房屋
在农村很多当事人当年取得了选址意见书或者建房、用地审批手续,只是未及时或职能部门停止办理建房、用地许可证的这种状况,其行为是可以救济的,是可以补办相关手续的,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限期改正。因此,去的个别审批手续的房屋认定属于违建,不给予补偿的话,纯属欺骗!
如果实际之中出现上述几类情况无证房或手续不完善的,当心拆迁方以欺骗手段认定违建不给予补偿,逼迫签协议而要强拆之时,莫要放弃诉求的权利,及时提起法律程序,延迟拆迁进程,也有很好有效解决困境的手段,以拆违代拆迁是违法而错误的行为,一旦被拆迁人遇到诸如此类情况保持警惕,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你不二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