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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意见

时间:2010-01-13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宣传贯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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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发展好、维护好、保障好农民群众的基本权益,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保持农村和谐稳定,现制定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是继《农村土地承包法》后又一部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专门法律,该法从方便群众出发,充分发挥调解和仲裁两个渠道的作用,为及时有效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该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巩固家庭承包的基础地位,有利于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及时公正解决矛盾纠纷,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目前,我市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总体上是稳定的,农村土地流转依法平稳有序开展,农业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不断发展,农业效益增加,农民收入增长,农村社会稳定。但是,一些地方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各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影响了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该部法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扎实做好宣传贯彻工作。
  二、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学习宣传活动
  各级政府要组织广大干部,特别是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干部,认真学习研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深刻领会法律基本精神,熟练掌握法律规定,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要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学习列入干部培训计划,作为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按照分级负责、形式多样、注重实效的原则,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人员、仲裁机构组织人员和仲裁员、调解人员开展培训工作,为法律实施和开展调解仲裁工作提供人才支持。要组织农业等有关部门加强宣传,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宣传媒体,并通过上墙报,打横幅,贴标语,发放宣传资料,组织宣传小分队,出动宣传车,开展知识竞赛和法律讲座等多种形式,推进法律进村入户,为确保法律顺利实施提供广泛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基础。通过深入学习和广泛宣传,使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员通晓这部法律,使广大农民群众了解这部法律,能够正确运用法律武器,依法维护正当权益。
  三、扎实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一)成立纠纷调解仲裁机构,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指导和支持,建立健全乡村调解、县市仲裁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调解仲裁体系。各地已经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要对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和农业部、林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要求,进行规范和完善,实现土地纠纷仲裁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尚未设立的,要借鉴其他地方先进经验,根据需要依法尽快组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结合仲裁工作的实际,制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工作职责、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员工作守则和仲裁档案管理制度、仲裁庭工作纪律等。各乡(镇)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机构,各行政村要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组织,通过建立健全调解制度,完善工作职责,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有序开展。
  (二)加强领导,为法律贯彻实施提供保障。各级政府要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贯彻实施工作作为当前农业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做细做实,取得成效。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目标,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级政府要为承担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的部门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依法将仲裁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提供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确保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工作的正常开展。各地在宣传贯彻该部法律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市政府办公室。
  以上意见,望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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