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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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城乡贫困居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经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统计局研究,并报市政府批准,我市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23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60元,市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108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320元,各县(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提高,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自行确定,从2011年7月1日起按新标准执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审核、审批工作,安排落实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确保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七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