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享受和缴费标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4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温政发〔2005〕63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14年4月1日起,调整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享受和缴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待遇标准问题。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享受标准从一档340元/月、二档300元/月、三档260元/月,调整为一档500元/月、二档440元/月、三档340元/月。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金享受标准从75元/月调整为110元/月。
二、关于缴费标准问题。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标准从一档51000元、二档45000元、三档39000元,调整为一档75000元、二档66000元、三档51000元。根据缴费档次享受相应的待遇。对已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其基本生活保障缴费不再按新的缴费标准补缴,但享受新的待遇标准。
三、关于资金列支渠道问题。基本生活保障金及生活补助金列支渠道根据温政发〔2005〕63号文件规定执行。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所需资金列支渠道按照《温州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温政办〔2009〕67号)、温政发〔2005〕63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关于专项资金问题。专项资金仍按征地面积每亩12万元缴纳,列入征地成本。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