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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

温州市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实施细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

实施细则

  为加快推进我市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步伐,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61号)等相关政策规章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治理改造目标任务

  根据《浙江省既有城镇住宅房屋结构安全排查技术导则》标准,在全面排查全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结构安全隐患、建立城镇住宅房屋使用安全“一楼一档”的基础上,对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的丙类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对经鉴定为C、D级的危旧住宅房屋(以下简称危旧住房),在2016年底治理改造完成率达60%以上,2017年底完成治理改造任务。

  二、治理改造主体和原则

  按照“主体负责、政府牵头、政策优惠、分类处置”的原则进行城镇危旧住房治理改造。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责任人均是危旧住房治理改造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责任主体应按照属地政府的相关政策要求做好危旧住房的解危工作;责任主体对危旧住房拒不治理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必要时应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责任主体仍拒绝治理且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有权指定有关部门采取加固、修缮、拆除、改建等治理措施,并可将使用人依法强制迁离危险房屋,相关费用由责任主体承担。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牵头危旧住房的治理改造工作,包括危旧住房的排查、安全鉴定、治理改造方案审批等。要做到简化治理改造项目审批流程,减轻业主治理改造负担。民政部门认定的困难家庭或低收入家庭的危旧住房治理改造费用,各级财政可酌情予以补助。

  危旧住房治理改造应结合城市棚户区改造、保障房安居工程、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发展等民生项目统筹推进,以成片改造为主,单独改造为辅。对在近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暂时未涉及的城镇危旧住房,可根据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处理意见、房屋危险程度、业主意愿等情况采取维修加固、回购处置、原址重建等解危方式进行分类处置。

  三、治理改造方式

  城镇危旧住房治理改造应当优先采取项目包装的成片改造方式,也可以采用维修加固、原址重建或者回购处置等单独改造方式。

  (一)成片危旧住房,在符合城市发展方向,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前提下,可根据业主意愿进行回购处置或配合属地政府进行成片改造。

  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将成片危旧住房的治理改造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各县(市、区)住建(房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危旧住房解危的督促检查,对成片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或者已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对需要成片改造的,由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会同土地、规划部门确定。 

  (二)单独治理改造。单独的解危以解除对房屋使用人和公共安全可能造成的危害为标准。经鉴定为C、D级的危旧住房,依据鉴定报告的处理意见和房屋的实际情况进行分类处置。

  1. I类危房,即鉴定报告建议为停止使用和整体拆除的C、D级危房,及时腾空停用,落实专人巡查,实行特别重点监管,制定回购处置、原址重建方案。

  对危险住房采取回购处置方式解危的,以“等价置换”为原则,鼓励危旧住房所有人选择异地置换或货币化安置方式,按照“四策合一”安置补偿政策执行。

  对危险住房采取原址重建方式解危的,在满足房屋结构安全的前提下,原则上按照不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不改变原房屋用途,不突破原建筑占地面积和原建筑高度进行规划实施。

  2. II类危房,即鉴定报告建议为处理使用的C类危房(因处理使用经济上不可行而建议整体拆除外),落实专人巡查,实行重点监管,及时制定加固维修方案。

  对危险房屋采取加固处理方式解危的,维修加固的设计和施工应由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承担,方案需经属地政府组织评审通过,维修加固完成后纳入后期动态监测范围。

  3. III类危房,即鉴定报告建议为观察使用的危房,实行一般监管。对房屋安全实行实时动态监测。在III类危房的观察过程中,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严格按规定时间将观察内容的变化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属地住建(房管)主管部门。紧急情况下,实行即时即报,同时启动应急预案措施。

  (三)涉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建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等范围内的城镇危旧住房,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四、治理改造审批程序

  全体业主为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的主体,业主代表可以发起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相关工作。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拥有楼幢产权10%以上或者楼幢业主30%以上(按套计算)为该单位职工的,可由所在单位承担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发起工作。所在乡镇(街道)、社区应当给予支持。可以全体业主名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并由全体业主按照建筑面积或者按户承担相应义务。

  房屋安全责任人(单户业主或单栋房屋所有人)向属地政府房管部门提出治理改造申请,书面提交治理改造方案,包括治理方式、施工图纸、资金测算及来源等内容。经审查基本符合相关政策要求后,申请加固治理处置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将维修加固方案提交属地政府房管部门备案,房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报县(市)解危办审批。审批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实施,实施单位应将业主申请及委托协议、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房屋坐落、设计方案、委托合同等材料报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备案后组织实施。

  符合原址重建条件的,根据属地政府的实施细则,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参照基本建设流程,开辟绿色审批通道,加快项目实施,方便群众办理,并依法减免相关费用。

  对原址重建项目,城乡规划、城管与执法等主管部门在妥善考虑相邻关系人利益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容积率、层高、层数、绿化等要求,危旧住房原址重建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各县(市、区)城乡规划部门会同国土资源、城管与执法等部门制订。 

  五、治理改造资金筹集

  危旧住房治理改造资金,按照“业主主体、有责追偿、单位资助、政策支持”的原则筹集。

  (一)业主主体。业主承担危旧住房治理改造费用,除另有约定外,一般由单个业主或相关业主按产权建筑面积比例承担。维修加固、原址重建项目中,业主实际承担的建设费用,原则上不少于该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费用。业主承担的费用按规定可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房改房维修基金、个人公积金(住房补贴)以及公积金贷款。

  (二)有责追偿。因建筑施工、堆放、装修等他人原因造成住宅房屋结构损坏、使用险情的,由造成险情的责任方承担。因多方面原因造成危房的,按照责任大小分担。 

  (三)单位资助。城镇危旧住房属于房改购买的,原产权单位可以在维修加固、原址重建实际费用20%的额度内出资补助。房改售房单位改制或消失的,由改制企业产权持有单位负责补助,改制企业产权持有单位不存在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补助。

  (四)政策支持。各级财政要按规定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渠道中安排危房改造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房屋鉴定、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建设、治理改造工作经费以及对确实难以由产权人独自承担解危治理费用等的补助。此外,危房治理改造可免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土地使用权登记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减半收取,涉及的水电、燃气等管线铺设、表箱拆装移位等工程按成本价一次性收费。

  六、组织机构

  成立温州市城镇危旧住房治理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市住建委主任任副组长,市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委),负责全市城镇危旧住房治理改造的统筹协调、政策制定、指导监督等工作。

  市住建委负责指导做好危旧住房治理改造中涉及的施工许可证审批、工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工程资料备案、房屋权属登记手续的优化办理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牵头落实危旧住房治理改造专项资金,督促各县(市、区)政府落实相应资金保障,以确保房屋安全排查、安全鉴定、解危补助、应急抢险等工作的顺利开展。

  市规划局负责做好城市建筑风貌研究,指导治理改造涉及的规划方面的审批,根据法定规划并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出具设计条件。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做好治理改造涉及的土地方面的审批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监管查处在危房内从事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

  市发改委、公安局、城管与执法局、环保局、文广新局、地震局、气象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公安消防局等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简政放权,指导各县(市、区)开通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简化程序、优化服务,缩短治理改造项目的审批时限,并提供技术和政策支持。

  七、建立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市政府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信息纳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智慧应用系统,协调和监督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制定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组织应对房屋使用安全突发事件。 

  (一)建立城镇住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制度。责任主体承担城镇住宅房屋使用安全的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受业主或使用人的委托,依照合同约定承担房屋公用部位的检查、维修、养护等日常管理责任。对业主或使用人擅自拆改城镇住宅房屋承重结构、私自搭建的;物业服务企业对违法装修巡查不到位或管理失职的,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严肃查处。

  (二)落实房屋安全巡查制度。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房屋安全巡查实施网格化管理,特别对观察使用和加固解危后的房屋,采用三位一体的方式进行监测和管理:房屋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专人对房屋安全巡查实施网格化管理;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排查鉴定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定期检查和实时响应服务;设立房屋安全实时监测系统进行实时动态监测,有效保障房屋的安全使用。住建、城管、地震、气象、国土资源、水利、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三)完善应急处置制度。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辖区内城镇危旧住房危险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各地要结合实际制订相关应急预案,对特别危险的城镇危旧住房进行风险评估,明确责任单位,落实跟踪和监测措施,对经鉴定为C、D级危房的要纳入实时监控范围。对经鉴定为D级危旧住房且处理意见为停止使用的房屋,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立即发布公告并通知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停止使用、限期搬迁并妥善处置。如该危房为房屋所有人唯一住宅的,房屋所有人搬迁腾空后可视为无房户予以享受公租房保障政策。对未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遇情况紧急时,对危及公共安全的危旧住房,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通知房屋使用人停止使用并立即撤离,使用人拒不执行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四)推行住房保险制度试点。市政府牵头各保险机构,开发推广适合温州地方特色的城镇住房保险产品,广泛宣传住房保险产品,提高群众参与危旧住房管理的积极性,促进政府转变职能,把危旧住房管理推向市场,从而有效提高危旧住房监管和处置能力。

  八、监督、考核

  市危房治理领导小组将此项工作纳入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的年度工作绩效考核内容,监督已签订目标责任书的落实情况。同时各县(市、区)政府应把城镇危旧住房治理改造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九、法律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要认真履职,对解危实施工作中因程序不到位、实施不力、监督不力造成安全后果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危险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阻碍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细则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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