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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

温州市区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 实施意见(试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收房屋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结合温州市区实际,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拓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渠道,鼓励、引导被征收人通过选择货币补偿实施市场化安置,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市场化安置

  (一)本意见所称的市场化安置,是指在温州市区范围内征收住宅,被征收人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在领取货币补偿款之日起12个月内以获取的货币补偿款在温州市区范围内自行购买房屋实施安置的,可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申请领取购房补助。

  二、货币补偿金额

  (二)被征收住宅的货币补偿金额,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被征收住宅比准价基础上结合相关因素综合评估确定。

  (三)被征收住宅比准价由征收实施单位按规定委托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根据确定的估价时点,参照周边相同区块同类住宅市场交易价格评估确定。

  (四)被征收人以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确定货币补偿金额的,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由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住宅用房比准价,结合被征收住宅用房的面积、区位、层次、朝向、成新等因素及其装饰装修和附属物评估确定。

  (五)被征收人符合政策规定,按政策选择以合法房屋基底面积一至三倍确定安置面积的,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由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住宅用房比准价,结合被征收住宅用房的面积、区位、层次、朝向、成新等因素及其装饰装修和附属物,以及合法房屋基底增购面积的货币补偿金额评估确定。

  合法房屋基底增购面积的货币补偿单价,由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住宅用房比准价减去综合成本价评估确定。

  三、货币补偿奖励

  (六)被征收人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腾空的,给予被征收人不高于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价值(含装饰装修补偿,不含附属物补偿和合法房屋基底增购面积补偿)15%的奖励。

  四、购房补助

  (七)购房补助条件。

  被征收人在领取货币补偿款之日起12个月内以货币补偿款(含奖励)在温州市区范围内购买政府提供的安置房或市场房源(包括商品房、二手房、拍卖房等)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给予一定比例的购房补助。

  被征收人在实施市场化安置补助有效期内购买住宅、营业用房、办公用房的,均可享受购房补助。

  被征收人以货币补偿款在温州市区范围外购买房屋或超过领取货币补偿款之日起12个月后购房的,不给予购房补助。

  (八)购房补助标准。

  新购房屋金额高于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含奖励)的,按不高于货币补偿金额的10%给予补助;新购房屋金额低于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含奖励)的,按不高于新购房屋价值的10%给予补助。

  (九)购房补助领取。

  1.被征收人购买现房的,凭新购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契税证、货币补偿协议书和货币补偿款领款凭证向征收实施单位申请购房补助。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完税凭证负责核实补助金额,报区房屋征收部门备案后,按照补助资金支付程序向被征收人支付购房补助款。

  2.被征收人购买期房的,凭已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货币补偿协议书和货币补偿款领款凭证向征收实施单位申请购房补助。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负责核实补助金额,报区房屋征收部门备案后,按照补助资金支付程序向被征收人支付购房补助款。

  五、购房税收优惠

  (十)被征收人购买现房或期房的,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的有关规定,享受新购房屋价值与货币补偿金额相等部分免征契税优惠,超出货币补偿金额部分按有关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对个人取得的房屋征收货币补偿金额免征个人所得税。

  六、住房保障特别规定

  (十一)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按照房屋征收住房保障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政策规定以最低补偿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最低补偿建筑面积应计入被征收人再次申请住房保障时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七、其他

  (十二)各区可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另行制订实施细则,报市政府备案后实施。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十三)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的,参照本意见执行。

  (十四)本意见自2015年8月7日起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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