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通 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浙政发〔2011〕8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加快推进民政事业城乡一体化的意见》(浙政发〔2012〕42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将市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及功能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705元/人·月调整为765元/人·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515元/人·月调整为575元/人·月。调整后新增加的保障金支出,除原规定的市区财政固定体制结算外,新增部分由各区(功能区)自行负担。
新的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15年12月1日起执行。各县(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应根据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