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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

加快温州市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 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的通知

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项目审批方式改革,激发企业投资活力,促进工业有效投资,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的通知》(浙政发〔2014〕38号)和《关于做好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实施工作的通知》(浙经信投资〔2014〕564号)精神,结合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我市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通知如下。

  一、“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的主要内容

  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是工业企业在不涉及新征建设用地前提下开展的技术改造项目(其中包含扩建、改建、单纯购置等技术改造项目类型)。“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实行审批目录清单管理,清单以外项目实行承诺验收制。

  (一)强化审批目录清单管理。我市经信、消防、环保、住建、规划、安全生产、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的通知》(浙政发〔2014〕38号)中由省经信、消防、环保、建设(规划)、安全生产、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审批清单。审批清单根据省相关文件调整而随之调整。

  (二)重点推进实施承诺验收制。承诺验收制是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预先设定工业项目准入标准,工业企业据此作出达到预设工业项目准入标准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并依法依规开展项目建设,项目竣工后由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并通过方可投产的制度。

  (三)清单内项目实行主管部门单独审批制。对纳入审批目录清单的“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由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单独按照规定进行审批,其他部门不再进行审批,仍然参照目录外的程序实行承诺验收制。

  (四)降低项目建设指标限制。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发展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5〕18号),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军事、航空等要求的前提下,企业厂区范围内容积率、厂房高度不再设定上限指标限制,绿地率不再设定下限指标限制。

  二、“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的办理步骤

  “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办理按照项目备案、备案审查、承诺申请、承诺审查、项目建设、项目验收等步骤办理(见附件1)。

  (一)项目备案。对符合以下要求的技术改造项目,企业在网上(网址http://xmtz.zjjxw.gov.cn/index.jsp)填报“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申请表”(见附件2)后提交经信部门备案。

  1.项目不涉及新征建设用地;

  2.项目不属于《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14年本)》规定的项目;

  3.项目不属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

  (二)备案审查。企业结合当地实际,通过互联网或办事窗口等途径提交备案申请。对符合“零土地”技改项目备案条件的,经信部门应自收到备案申请材料起1个工作日向企业出具“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备案通知书”(见附件3,以下简称“项目备案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不予备案通知书”(见附件4),并告知企业项目不予立项备案的原因及其他可能的办理途径等事项。各地经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逐步做到即收即办。

  涉及厂房改扩建项目备案后,由各地经信部门牵头,联合审管办、规划、安监、住建、环保、消防、气象等部门,对企业项目进行集中业务咨询指导,帮助企业理顺改扩建方案。

  (三)承诺申请。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审批备案要求的建设项目事项,企业凭“项目备案通知书”办理承诺验收制手续。各地相关职能部门应通过网站或办事窗口提供空白表格。企业结合实际,分别填写“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XXX事项承诺书”(见附件5-11),向事项对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无审批备案要求的建设项目事项,企业不需办理相关承诺手续。

  (四)承诺审查。各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分别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XXX事项承诺备案受理书”(附件12-18)。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项目,应当场或自收到备案申请材料1个工作日内出具“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XXX承诺事项不予办理通知书”(见附件19),并告知企业不予办理的原因及其他办理途径等事项。

  (五)项目建设。对不涉及“审批目录清单”的“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企业凭各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承诺备案受理书开展项目建设。对涉及“审批目录清单”的“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企业凭所涉“审批目录清单”事项行政主管部门的批文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承诺备案受理书开展项目建设。

  (六)项目验收。

  1.项目建成后,企业按照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承诺备案受理书”告知的要求整理好资料,及时开展验收或向相关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各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提出的验收申请,要结合实际,本着方便企业的原则,部门能一起验收的尽量集中验收。

  2.企业负责的单项验收,由企业自行完成。

  环保事项: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企业负责组织对环保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登记卡及监测报告(如有污染物排放)等材料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规划事项:对建筑面积增加且增加面积在20%以下且建筑加层不超过1层的项目,企业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企业自建设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验收报告和其他相关文件报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安全生产事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竣工验收活动和结果备查。其他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职业卫生事项: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监部门备案。

  3.需要在试生产前开展验收的事项,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先行进行单项验收。

  消防事项:消防验收采取抽检制。对抽中的项目,消防部门在项目建设完成后,试生产前单独开展验收。

  4.需要验收前形成检测报告的事项,企业应在申请验收前完成检测。

  气象防雷事项:项目建设过程由防雷专业检测机构实施防雷装置跟踪检测,项目完成后实施竣工检测并出具报告。

  5.项目集中验收采取“谁审查、谁验收”的原则,应严格控制参加的部门和人员范围,原则上涉及承诺事项的部门参加验收。对不涉及或已完成单项验收的项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参加集中验收。集中验收由经信部门牵头组织,联合审管办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牵头组织验收部门应自收到“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集中验收申请表”(见附件20)之日起30日内,组织开展集中验收。

  6.节能、消防、环保、住建、规划、安全生产、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对不符合投产使用条件的项目,企业要及时进行整改,报该事项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行政主管部门对整改后符合投产使用条件的项目,要及时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对未按照承诺要求实施、整改后仍不达到投产使用条件的项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允许投产使用,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各部门依据企业承诺备案受理书,或者竣工验收核实确认书,办理产权登记等相关手续。

  三、“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的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温州市“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联席会议制度。市经信、审管办、住建、规划、环保、安监、消防、气象等部门作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明确工作职责,定期组织召开协调会,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各地要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的通知》(浙政发〔2014〕38号)、《关于做好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实施工作的通知》(浙经信投资〔2014〕564号)和本通知精神,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具体细则,建立协调机构,确保审批方式改革在2015年9月底全面落实到位。

  (二)简化办事流程。各地各部门严格遵照《关于做好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实施工作的通知》(浙经信投资〔2014〕564号)要求,按照项目办理的步骤,开展立项备案、备案审查、承诺申请、承诺审查、项目建设、项目验收等工作。

  1.简化材料提交方式,应开辟办事网站,方便企业在网上申报。

  2.节约项目办理时间,按照1个工作日的时限要求开展项目备案和承诺受理工作。

  3.集约项目验收管理,对清单外项目要尽量集中验收,节约项目验收时间和行政成本。

  (三)鼓励改革创新。经信部门要牵头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针对制约改革落实的重点环节,研究出台相关的措施意见和操作流程,推进政策落实落地,争创工作亮点。要联合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政策解读和培训,加强审批、验收、监管人员的分类培训,加大政策宣讲,加强企业服务。各地要解放思想,围绕省、市改革框架,创新工作方法,加强事中事后指导和监管,结合当地实际,先行先试,形成好的经验向全市推广。

  (四)优化监管服务。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谁审查,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监管失范或损害投资主体利益、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事件。在项目受理、建设、验收的全过程,要积极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推进项目早开工、快建设、早投产。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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